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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解读

2013年10月12日 11:00 来源:海南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侯小健

  通讯员陈敬民邢代洪

  在大项目纷纷落地、土地供应矛盾日益凸显的今天,海南土地资源弥显珍贵。然而,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我省大片闲置土地晒太阳长荒草,沉睡多年未开发。如何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已成当务之急。

  正值我省处置闲置土地转入攻坚克难关键节点,省政府近日出台了《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修订)(以下简称《规定》),无疑成为我省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土地的“尚方宝剑”,处置中面临的难点问题将得以有效破解。

  那么,新《规定》有哪些新亮点,处置程序如何,有哪些灵活的处置方式?对此,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出台背景土地闲置浪费形势严峻

  “省政府出台《规定》,是构建具有海南特色、可操作性强的闲置土地处置法制体系,系统解决闲置土地法律关系和问题的重要措施,目的是促进我省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真正让‘闲地’重焕生机。”该负责人一语中的。

  该负责人称,《规定》修订有三大背景:一是我省2001年颁布实施的《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至今已有12个年头,随着形势的发展,原规定已不适应发展要求,有必要重新修订;二是目前我省土地闲置浪费形势严峻,目前全省供而未用的土地13.06万亩,其中,闲置10年以上的土地有7.07万亩;三是为更有效解决闲置土地处置中的法律关系和疑难问题,有必要通过制订《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国家的相关规定,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闲置土地处置法制体系,为处置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细化标准闲置土地的界定更明确

  《规定》明确,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同时,新《规定》对闲置土地认定中的难点问题也予以明确界定。”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介绍说,原《规定》规定超过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属于闲置土地,但对动工开发状态、动工开发时间等闲置土地认定的标准却无具体规定。对此,新《规定》则进一步明确: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的,视为动工;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的,视为动工;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的,视为动工。

  明确责任市县政府是处置的主体

  闲置土地处置是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性、综合性工作,需市县政府组织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共同推进。但原《规定》对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无明确规定。

  新《规定》明确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工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闲置土地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

  分类处置增强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该负责人坦言,造成土地闲置的类型多样、成因复杂,既有因城市规划调整、征地补偿不到位、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等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也有企业自身不动工开发等原因。

  那么,如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灵活处置?

  该负责人对此一一作了详细的阐析。对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新《规定》明确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置换土地、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临时安排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等多种处置方式。此外,新《规定》还规定,市县政府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置换土地方式处置闲置土地的,可以在签订协议时,约定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如政府同意将土地使用权人的动工开发时间延长一年,但同时要求土地使用权人缴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一年延长开发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仍不开发的,政府可以依约没收保证金;在一年延长开发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已开发的,政府退还保证金。这一规定是原《规定》所没有的。

  而对非政府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处置。

  激励机制处置成效与用地指标挂钩

  “建立闲置土地处置与用地指标挂钩制度,是新《规定》的一大亮点,目的是形成正向激励。”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说,原《规定》对闲置土地预防和监督检查等内容无具体规定。而新《规定》则在预防与监管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建立了闲置土地处置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挂钩制度。新《规定》明确:市、县、自治县处置闲置土地成绩突出的,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相应增加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县、自治县处置闲置土地不力的,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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