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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改亟待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

2013年10月14日 09:49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中国社科院城市与竞争力

  研究中心主任 倪鹏飞

  深化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不仅是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同时对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实现中国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针对目前土地改革遇到的风险和阻力,应选择科学的路径和策略,制定合适的“时间表”,选择正确的“路线图”。

  土地制度四方面亟待改革

  中国的土地制度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亟待改革的问题。

  第一,城乡土地制度的二元分割。城乡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同,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城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两者使用、交换和处置权利不同;收益分配和交换价格不同,城乡土地单向流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经强制性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国有土地不能转为集体土地。

  第二,基本制度的缺失与模糊。其一,所有权虚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模糊,事实被政府部门肢解以及集体组织代理人占有;城镇国有土地事实被地方政府的多部门实际占有。其二,处置权缺乏。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出让、转让和抵押;城市国有使用权土地可以出让、转让和抵押。其三,发展权受限。一方面,农村土地不能用于非农建设,另一方面,城乡土地用途规划没有被认真执行。其四,收益权不公。由于缺乏清晰的制度约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合理收益无法保障。集体土地在转为国有土地并进行开发的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在地方政府、开发企业、集体组织和农民之间分配不公,农民合理收益难以保障。

  第三,运行机制的计划垄断。其一,土地市场不完善。土地所有权市场没有形成。除农村集体土地通过行政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外,农村集体土地和城镇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不能交易。农村土地无市场。不仅所有权不能交换,使用权也不能自由交换。城镇土地使用权交换存在严重的地方政府“买方垄断”。其二,价格机制不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仍然无偿使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实行政府行政“定价”。由于存在供给垄断,城镇国有土地商住用地价格畸高,工业用地价格畸低。其三,市场交换机制没有建立。区域之间、行业之间、不同市场主体的土地供需,采用计划配置,行政审批的制度指标层层分解,地区间不允许调剂。其四,财税调节机制没有确立。土地税费制度不完善,没有征收土地闲置税,土地使用税极低。

  第四,管理体制的关系不顺。行政监管、市场经营、产权管理三位一体地集中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规范,政府既是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者,又是土地的经营者,政府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土地经营;另一方面,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不够严格,所有者与监管者不清晰。土地行政部门同时行使监管与所有权主体角色。

  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与收益

  在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上,虽然在一些具体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争论,但在基本制度体系的方面已经形成共识。

  首先,建立城乡一体的土地制度,包括建立城乡一体的土地产权制度。城乡土地在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方面实现同质、同权、同价;建立城乡一体的土地市场运行机制。城市内部、农村内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土地的使用权,甚至所有权可以自由转让和流动;建立城乡一体的土地管理体制。城乡土地行政监管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土地经营权利交由经营主体,土地产权管理落实到真正的所有者,并通过规范的制度由产权主体自身或交由委托代理人管理。

  其次,建立明晰落实的基本制度。包括逐步实现城乡土地的国家所有制;逐步建立城乡土地的使用权的法人和自然人拥有的制度。对农业用地实行使用权农户无期、无偿拥有制度,对于住宅用地实行定额、无期、无偿使用制度,对于超额的宅基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实行有期、有偿使用制度,对农村建设用地实行有期、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完善的土地处置权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土地使用权的自由出让、转让、抵押;改革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建立租税费并存的收益分配制度;逐步建立国有土地收益的分成制度。

  再次,建立市场调节的运行机制。其一,建立全面的土地市场制度体系。农业用地的经营权实行自由转让,经营性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通过市场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主体之间自由转让和市场定价。其二,改革征地制度,凡是符合城乡规划、利用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在所有权由集体转为国有、补交给国家土地使用出让金收益后,可依法进行使用权交易。其三,建立土地市场的价格调节机制,城乡土地一律有偿使用。其四,建立自由交换机制。取消行政计划制度,区域之间、行业之间、不同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实现土地供需平衡。其五,建立完善的财税调节机制。征收土地闲置税,开征土地使用税。

  最后,建立关系顺畅的管理体制。其一,改革城镇土地管理体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度、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国土资源保护和市场监管。其二,成立各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公益建设项目土地和辖区企业经营性土地的资产管理。其三,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刑法法律法规,对土地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说,土地制度改革的预期收益可令产权所有者、使用者主体的利益得以保障和实现,保证土地收益分配公平,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使土地资源在充分自由流动的基础上,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地尽其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同时消解土地及住房价格泡沫,制止土地违法占用、土地领域里的权力寻租和腐败,从而化解发展的风险。

  土地制度改革的风险和阻力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核心制度。由于国家大,情况复杂,在新旧制度转换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确定、风险和阻力,处理不好,不仅土地制度改革难以按预期推进,而且会对国家持续发展和崛起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从目前来看,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的风险和阻力主要在以下方面:

  土地改革中农民利益受损和失地赤贫的风险。在包括土地在内的市场化过程中,农民作为人数众多的单个市场主体,处在弱势的地位,既缺乏足够的信息、知识和相关能力,又缺乏话语权和谈判能力。在市场主体地位高度悬殊的情况下,市场自由竞争,再加上企业和地方政府采用不当的超市场力量,农民小到利益受到损失,大到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巧取豪夺”,处理不好导致大批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流离失所,将危及国家安全。

  农业用地被大量滥占,威胁国家粮食安全。通过市场配置土地指标,由于技术手段和监督制度不到位,可能导致土地使用指标的“增减挂钩”、“占补平衡”以及跨区域流动,变成“增减脱钩”、“占而不补”、“以瘦补肥”等等,导致农业被大量占用,转变土地生产要素用途,进行商业性开发,严重威胁粮食生产安全和国家安全。此外还有基层腐败导致农地滥用风险。在市场交易平台的不透明、不完善的交易初期,“村官腐败”会使土地的流转操作不规范,导致大量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风险。

  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债务风险急剧扩大。目前地方政府承担繁重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甚至经济建设的责任,一半以上是由土地财政解决的。尤其是地方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上的融资和借债,大都是通过土地抵押获得的。土地制度改革不仅大量减少地方收入,而且使地方政府立即面临严重的债务风险。

  因土地收益市场分配不公导致的贫富分化风险。土地的价格和价值差别的重要决定因素是区位。按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进行自由交换,制度设计不好会导致严重的贫富分化。

  土地制度改革最大阻力来自地方政府。在目前地方严重依赖土地财政的制度安排下,旨在规范或取消农地自由转让和规范,必然遭到地方政府的强烈反对。

  土地制度改革很大阻力来自社会层面担忧。部分政府官员和学者认为当前制度已经较为合适,十分担心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会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反对深化改革,还有部分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担忧和考虑,反对深化改革。

  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

  针对以上风险和阻力,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应选择科学的路径和策略,制定合适的“时间表”和选择正确的“路线图”。

  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依序扩大和推进改革。首先,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施以土地为基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进行全国农村土地确权,赋予农民集体土地处置权、抵押权、转让权,同时对全国城镇土地进行确权。其次,建立市场配置机制。逐步取消经营性土地政府征用制度,建立城乡土地在城乡内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自由流动的市场交换机制,逐步建立“占补平衡”、“增减挂钩”、“人地挂钩”、“税收调节”机制。同时,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垂直管理制度,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失。

  在积极推进土地制度的同时,先行开展配套制度改革。首先,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解决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对称问题。其次,深化金融基础制度的改革,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多元融资。再次,深化户籍和社保制度改革,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和社保的全国城乡一体化。在以上基础上,才能化解风险,实施城乡土地产权、使用及管理等基础性制度改革。

  从短中期来看,需确认并清晰化城乡土地的产权,扩大试点“农地直接转为经营性用地制度”,以及城乡土地“增减挂钩”、“占补平衡”、“人地挂钩”、土地使用和交易税征收等制度,试点并最终确立科学的土地行政监管制度和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

  从长期来看,需建立全部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国有化,实现使用权的自然人和法人化的有偿使用、自由处置、收益合理分配的产权制度;建立成熟的以市场为基础的土地配置机制,实现城乡土地自由流动和有效调节;建立成熟的完善的土地行政监管制度和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最终建立城乡一体的土地制度体系。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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