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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调查显示业主评判物业多数看效果而非合同

2013年10月14日 18: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乌鲁木齐10月14日电 (郝金芬 徐万奎)国家统计局新疆昌吉调查队新近完成的一项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显示,当地业主对物业服务总体较为满意,但是仍旧存在忽视合同标准,物业费认知不足等问题。

  记者14日从国家统计局新疆昌吉调查队获悉,该调查队随机对100名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职业的业主开展了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100名调查对象中,在性别方面,男性占46%,女性占54%;在年龄方面,25岁以下占10%,25-35岁占14%,36-45岁占29%,46-55岁占22%,56-65岁占20%,65岁以上占5%。

  调查结果显示,从整体状况来看,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程度处于中上水平,非常满意的占被调查业主的34%,满意的占32%,基本满意的占16%,不满意的占18%,很不满意的则没有,这充分说明了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整体满意度处于中上水平。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是居住在商品房小区的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重要依据,65%的被调查者表示“积极参与制定,自觉遵守”,32%选择“不参与制定,但自觉遵守”,认为“此事与我无关”仅3%。

  对于解决当前住宅小区“车多位少”矛盾最有效措施方面,49%的被调查者赞同“在周边建设停车场”,45%赞同“大家共同协商管理方案”,6%选择其他方法。

  调查还表明,业主对物业服务认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忽视合同标准,期望存在偏差;关注物业费,欠费争议多;安全保障仍需加强等。

  在对物业管理服务的实质理解上,68%的被调查者认同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是“合同关系,平等的民事主体”,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同共创和谐的小区需要业主和物业企业共同增强契约意识,默契合作。

  但是在调查“日常生活中,评判物业服务是否到位的依据”时,仅有20%的被调查者是凭物业服务合同,65%的被调查者是看管理服务效果,15%的人是“凭个人感觉”。以上调查结果显示,人们尽管理论上支持要凭物业合同购买质价相符的服务,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却对物业合同缺乏足够的重视与监督,只是比较感性地评价物业管理服务,结果可能会造成物业服务合同的客观标准与人们期望值之间存在偏差。

  调查队最后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合同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大修基金管理办法》、《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让广大业主熟悉物业管理,理解物业管理,接受和支持物业管理。

  同时,政府部门要结合实际,出台物业管理细化措施,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切实为小区居民创造一个宜人的居住环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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