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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工人坠楼意外身亡 城建中队组长获刑1年

2013年10月16日 13:32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今年年初,儋州市白马井镇一处私宅发生意外事故,该私宅工地一名工人在三楼坠楼身亡。因未能发现该私宅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许可及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也未检查施工队伍是否具备相应施工等级资质及施工现场是否设置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白马井城建中队报建组组长陈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日前,儋州市法院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陈某今年48岁,儋州市人,事发前任儋州市白马井城建中队报建组组长,今年4月,陈某被刑拘,同年5月被取保候审。

  2011年9月,陈某光代理白马井城建中队副中队长,该中队内设有办公室、车辆组、市容组、报建组四个部门。同年10月,陈某光安排被告人陈某担任该中队报建组组长,负责带领组员巡查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章建筑,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2012年5月,白马井镇政府继续委托原白马井城建中队人员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以及办理规划报建审批。同年11月初,陈某平向白马井城建中队申报建造位于白马井镇中心大道的私宅。白马井城建中队审批通过并于当月发放给陈某平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随后,陈某平将私宅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伍某军,由其组织伍某林等无执业资格的施工人员动工建房。

  在建房中,施工人员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2012年11月底,陈家的私宅建到一层准备封顶时,陈某与车辆组组长王某强等人巡查施工现场,王某强督促陈某平清理占道建筑材料,但陈某并没依职责对该私宅建设是否合法进行检查。

  20l3年1月10日,伍某林在施工时从三楼楼梯天井处坠楼死亡。儋州市安监局认为,这是无安全保障措施的意外事故。

  在事故发生前的2个月内,陈某再未安排组员或亲自检查陈某平的在建私宅,因而未发现其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许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是否已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也未能检查施工队伍是否具备相应施工等级资质、施工现场是否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上岗人员有无上岗资格证等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制止陈某平违法建设私宅。

  今年7月,儋州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该院认为,陈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务,致使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陈某归案后认罪悔罪,对其不予羁押无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曾雷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玩忽职守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则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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