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海南省澄迈县:“一女二嫁”土地判决缘何难执行?

2013年10月16日 14:28 来源:四川在线 参与互动(0)

  本报记者 黄贵耕 杜文科报道

  从2003年至2013年的十年间,针对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一地二卖”200亩土地导致的行政诉讼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先后作出了3个终审判决、一个再审终审判决和一个再终字裁定书。但是,澄迈县政府作为败诉方,至今未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面对如此强硬的败诉者,海南高院似乎只能苦口婆心地向澄迈县政府进行长期的调解处理,企盼该政府能够良心发现并自动执行,再别无他法。法院的“软”执行与县政府的“硬”对抗,致使该案件十年无果。

  澄迈县政府缘何不执行?

  今年7月15日和8月22日,本报先后以《海南澄迈:土地出让为何能“一女二嫁?”》和《海南澄迈土地出让“一女二嫁”幕后悬疑》为题,报道了海南省澄迈县政府将一宗200亩土地,从违法无偿收回到二次出让引发的一系列行政诉讼,以及该诉讼经海南高院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撤销澄迈县政府做出的错误无偿收回处罚决定,但澄迈县政府长期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导致受害人海南华琦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琦公司)十年诉讼维权无果。

  8月29日本报还专门配发题为《海南澄迈土地纠纷该听谁的?》的评论员文章。文章指出,发生在澄迈县的一宗土地纠纷案经过司法程序,海南两级法院经审理已有结果,判决该200亩土地为华琦公司所有,同时宣布撤销澄迈县政府对华琦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是,澄迈县政府坚持不给华琦公司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把这200亩土地又分别出让给另两家名为海南鑫铭、晟盛的房地产公司。

  评论指出:澄迈县作为一级政府机构,尊重法院的判决是政府的基本义务。在这起“一女二嫁”的土地纠纷案中澄迈县政府又是怎么做的呢?

  2003年11月10日,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澄迈县政府1999年5月14日作出的澄罚决定字(99)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撤销澄迈县政府2003年7月21日作出的《关于无偿收回海南华琦实业开发公司200亩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函》。

  澄迈县政府不服,上诉至海南高院。

  2004年5月17日,海南高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04)琼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

  多项证据显示,澄迈县政府于2002年7月30日已将该200亩土地分别出让给海南鑫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铭公司)和海南晟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盛公司),并分别办理了老城国用(2002)字第0541号、05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而澄迈县政府针对接下来的判决拒不执行。

  2005年8月3日,海南中院就华琦公司诉澄迈县政府履行行政职责一案,作出(2005)海南行初字第117号判决:责令被告澄迈县政府及国土局于判决30日内给原告华琦公司颁发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盈滨岛2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澄迈县政府再次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海南高院。

  与前一诉讼同样的结果,海南高院于2008年6月16日再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05)琼行终字第168号行政判决。

  但这一终审的生效判决,已经过去五年多,澄迈县政府始终不履行该判决。

  随后,澄迈县政府还申请再审。海南高院于2010年7月开庭再审此案,直到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0)琼行再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仍然责令澄迈县政府限期为华琦公司换发2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再审终审判决后,澄迈县政府仍然不执行。无奈之下,作为十年诉讼的胜诉方华琦公司,只好请求海南中院强制执行。海南中院最后以“没有给付内容,不符合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华琦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为了防止诉争土地再次转卖或在其上面施工,减少纠纷继续扩大和控制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华琦公司还特别申请对已经获得胜诉的200亩土地所有权证进行查封。

  5月3日,海南高院作出(2010)琼行再终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也依法查封了澄迈县政府将诉争土地转卖至鑫铭公司名下的相关土地使用权证。

  5月21日,当查封裁定书送达澄迈县政府后,22日,鑫铭公司立即向海南高院提出异议。5月24日,海南高院在一天左右的时间内又作出(2010)琼行再终字第6-1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6号行政裁定书,解除了对鑫铭公司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解除查封后,鑫铭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全面进场施工。

  法院执行难,难在哪里?

  法院的公信力不仅取决于审理和判决的公正,更依赖于对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力度。然而,一起由县级政府违法行政导致的200亩土地纠纷案,经过多起诉讼和长达十年的法院判决和调解,却始终无法结案,到底问题难在哪里?

  9月2日,《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就该案件执行难等相关问题要求采访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并将采访要点形成书面《采访提纲》呈送至该院。

  9月6日,海南高院安排了主审该案件的审判长张红菊法官在新闻宣传处吴春萍副处长的陪同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采访中,张法官解释了关于案件第三人鑫铭公司于5月22日对海南高院(2010)琼行再终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提出异议,5月24日作出变更裁判决定的原因是,审理后发现,诉争土地与裁定查封的土地可能不是一个标的。张法官还说,改判决定按程序有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分管院长批准。

  采访中张法官也说过,这个案件情况很复杂,主要的原因就是澄迈县政府在前面的多起诉讼中,一直隐瞒了早在2002年就将诉争土地已经二次出让给“鑫铭”及“晟盛”两家公司的重要事实,直到2009年开始要强制执行相关生效判决,他们才不得不说出实情。

  张法官还坦承,澄迈县政府在土地权属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又向另一家企业出让,确实与本报所报道的《澄迈县政府土地出让“一女二嫁”》的情况相符。

  针对张法官表示“对执行难问题的解释未得到院方授权”,记者随后向海南高院发出第二个书面《采访提纲》。9月9日,海南高院张光琼副院长及案件审理法官夏艳,也是在吴春萍副处长的陪同下,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张光琼首先表示,澄迈县政府与华琦公司关于200亩土地的纠纷案,是中央政法委领导曾作出批示,海南省政法委亲自督办,海南高院也是非常重视的一个案件。

  “你们采访此案,针对执行难,抓得准,也抓到点子上。”张光琼肯定地说。

  “判决生效后,海南高院进行了长达四年的调解,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但因为历史原因,诉争土地已被澄迈县政府再次出让,还有行政区划变更导致诉争土地管辖从澄迈县划归海口市等等问题,大大增加了解决纠纷的难度。”张光琼强调。

  当记者问到,败诉方澄迈县政府不自动履行判决,法院又拒绝受理强制执行申请,胜诉方华琦公司该如何实现自己的合法诉求时?

  张光琼说,还有两条渠道可以争取让澄迈县政府履行判决。

  其一、华琦公司可以向澄迈县政府的上级政府即海南省政府反映其行政不作为,并要求纪检监察部门予以督促;

  其二、由法院向澄迈县政府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发司法建议书,敦促澄迈县政府履行法院判决。

  “海南高院判决已生效几年,为何不早发司法建议书敦促澄迈县政府执行?”记者问。

  张光琼回答说,“因为牵涉诉争土地已再次出让,2007年1月30日,又因行政管辖变更该宗土地已划归到海口市管辖,案件执行较复杂。因此我们建议华琦公司再打一个行政官司,起诉撤销鑫铭和晟盛两家公司名下的涉诉土地的土地证。”

  “如果撤销土地证的官司打完之后,澄迈县政府还不执行,又该如何办呢?”记者继续提问。

  “华琦公司还可以通过再打一个官司,诉求行政赔偿。”夏艳法官回答说。

  但据知情人反映,此案之所以如此难解难分,澄迈县政府为了200亩土地不惜与华琦公司耗上十年的讼诉时间,最终还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究其原因是这200亩土地经过十年的飙涨和增值,其价值已从当年的数百万元增值到现在的近十亿元,而且背后的获利并非是澄迈县政府,而是鑫铭与晟盛两家公司。

  澄迈县政府缘何如此卖力保护这两家公司的利益?其中是否存在利益链?对此,本报将继续给予关注。

【编辑:段红彪】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