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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卖未到限经适房被判赔偿 中介退2万元中介费

2013年10月28日 11:12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明知自家的经适房尚未满5年不能买卖,房主金某还是通过中介与买房人刘先生签了合同,并收下10万元定金及10万元购房款。事后,刘先生因房子未通过审核,将金某及中介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房款、中介费及双倍定金。记者昨天获悉,房山法院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诉求。

  买房人刘先生诉称,在今年5月1日,通过北京汇通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某签约,买下金某的一处住房。在补充协议中,金某承诺所售房屋可以上市交易,如房屋无法交易,即契税票不满5年,金某承担责任。此后,刘先生给了金某10万元定金和10万元买房款。但后来中介核实,该房契税没满5年,不能上市。

  刘先生称,他将金某及中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三方《房屋订购协议》,金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退还购房款10万元,中介退回2万元中介费。

  庭审中,金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手里没有购房合同,不认可订购协议补充协议。”

  汇通百家辩称,《房屋订购协议》签完后要回公司进行法务审核,在这期间,公司发现房屋是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能上市交易。交易前,金某告诉公司房屋已满5年。“发现房屋的问题后,公司及时告知金某,请金某解除合同,并退还刘某所付的定金和购房款。我们不同意退还中介费,公司已经撮合双方,应收取佣金。”汇通百家一方在法庭上称。

  房山法院审理认为,金某明知房屋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仍与刘某签房屋订购协议,并收受定金和房款,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刘某定金,退还房款。汇通百家作为中介,虽撮合双方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退回中介费。(记者张淑玲)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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