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因为朋友欠债承诺抵押房子 一审判赔60万

2013年10月29日 14:2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黄彩华)朋友欠下巨债超百万元,王女士向债主承诺拿自己的房子做抵押后,该朋友一直没有还清巨债,王女士也没有去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引来债主一怒之下将王女士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令王女士赔偿债主损失60万元,赔偿后可向其朋友追偿。

  2011年4月,黎先生向王先生租下位于沙田镇的一栋房子,租期10年,从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租金总计150万元。签订合同当天,黎先生一次性支付150万元给王先生。

  接收使用该栋房子后,黎先生意外发现,由于王先生之前欠下多人债务,法院早就查封该栋房子,并经委托拍卖给他人买下。2011年12月31日,黎先生被法院强制要求搬离。就在这天,王先生的朋友王女士找到黎先生称,对王先生还没有退还给黎先生的租金,她愿意担保60万元,并以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30天内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担保期限到王先生还清欠款为止。双方签下一份承诺书。随后,王女士将其房产证交给黎先生,但双方后来并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12年9月,黎先生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王女士赔偿其损失60万元。面对诉讼,王女士辩称,前述承诺书是无效的。她并没有表示过提供担保,承诺书没有担保合同条款,她也不清楚承诺书有担保的意思。而且产生抵押权应以抵押登记为准,她已把房产证给了黎先生,但黎先生没有要求她办理抵押登记,而且是黎先生自己说不同意去办理抵押登记。

  案件主审法官经过调查后认为,承诺书上有明确的担保意思表示,抵押担保范围为60万元,而且签订后王女士就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了黎先生,该承诺书已具备抵押合同的内容和性质。王女士曾经将涉案房屋办理过抵押登记,现在称没有担保的意思,也不清楚承诺书有担保的含义,法院对其说法不予采信。综合上述情况,法院判令王女士应赔偿黎先生60万元;王女士赔偿后,有权向王先生追偿。判决生效后,王女士并没有主动支付赔偿,无奈的黎先生只好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该案正处在执行过程中。

【编辑:张玉玺】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