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土地再转租 租金算谁的

2013年11月04日 17:06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 李德领 通讯员 李龙 杜忠启) 巨野一男子租用某村土地进行养殖,并签订了租赁协议,后土地被当地政府长期租用,并提高了租金,双方就土地租金及租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后经巨野法院大义法庭协调,双方达成一致。

  2006年,巨野县董官屯镇孙官屯村董某租用董官屯镇董前村9.912亩土地进行养殖,并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20年,每年每亩租金为300元。董某在签订协议时交清了前十年的租金。2012年3月,因政府统一规划,之前董某被租用的土地全部被董官屯镇政府长期租用,租金上调为每年每亩1500元。

  2012年8月发放土地租金时,董前村村委会与董某发生争执,村委会认为该租金应由村委会领取,董某多交的租金由村委会退还;而董某认为政府租用拆迁养殖大棚时,对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到位,当时政府答应由董某领取全部土地租金,以对补偿不足部分进行补充。因纠纷一时无法解决,董某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董官屯镇党委、政府领导得知此事后很重视,邀请大义法庭参与处理。法庭的工作人员结合镇政府和管区领导在“先锋诉讼服务工作室”对双方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即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归属村委会,土地租金则由董某领取。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对调解协议依法予以确认,并出具了裁定书,使该调解协议和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编辑:张慧鑫】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