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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要留6个月余额 一市民状告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1月13日 15:56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根据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个人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低于6个月的月缴存额作为保底金额”。盐城东台人社局一位工作人员认为保留一定金额作为保底金额这一做法不合理,遂将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改正。在昨天的庭审上,双方言辞激烈,对争议焦点各执一词,法官没有当庭宣判。据悉,此案为国内首例。

  周静波是盐城东台市人社局的一名工作人员。2008年6月4日,他用公积金贷款了10.5万元购房,贷款年限为18年。“经过多次提前还贷,截至今年8月,我还欠5万多元贷款。”经过查询,周静波发现自己公积金缴存账户内竟有余额9000多元,而且每月的缴存额已经超过了每个月的还款额。

  “为了减轻利息负担,我便申请提取公积金余额,来归还我所欠公积金贷款的部分本金。”让周静波想不到的是,在向盐城市住房公积金东台管理部递交了申请后,“对方居然答复:你所提要求,我们无权限操作。”

  “为什么不可以取出自己公积金账户里的钱?”周静波连续三次书面要求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详细解释。

  8月12日,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答复周静波,据盐房金管[2007]5号《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规定,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者,提取“职工本人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须分别保留不低于6个月的月缴存额作为保底金额,保底金额可用于最后一次还贷。”

  “公积金账户里要放6个月公积金保底,我要放将近5000元在里面,这是不合理的,他们在赚取利息。”此外,周静波还发现,用公积金贷款后,利息的计算方式是“先进先出法”,致使他的利息受损。

  在得不到满意答复后,周静波将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上法院,要求其准许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确认“先进先出法”非法无效,并赔偿相关损失。昨天,盐都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暂时休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庭审争议

  焦点一:保底金额

  昨天,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我不仅为我自己,更为广大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周静波在法庭上说,如果1个人的个人公积金账户里有6000元保底金额,20年利息多达8000多元。

  周静波认为,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个人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低于6个月的月缴存额作为保底金额”没有法律依据,“盐城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规定保底金额是对公积金变相的截留和挪用。”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依据相关规定,采用逐月还贷方式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时当月应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本息之和,提取还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一定金额,“目前盐城规定的是6个月,这在全国都很宽松了,据我所知,许多城市规定的保底金额都在1年以上。”

  焦点二:先进先出法

  “打个比方,10月份还贷时,公积金账户里扣的是1月份缴存的,11月份还款时,扣的是2月份的,12月份还款扣的是3月份的,以此类推,这就是先进先出法。”据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盐城和大部分城市的公积金还款都采取这种方式,很多年了。

  而周静波表示,“先进先出法”明显侵害了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比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的利息少了50%还多。

  “目前盐城的公积金制度还是便民利民的,周静波对计息方法提出质疑非常好,希望有利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向现代快报记者坦言,“先进先出法”对当年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人确实有一定影响,他们也向省主管部门反映了此事,以便在今后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制定中加以修改和完善。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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