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加名未兑现 妻子状告丈夫
阿牛(化名)为向妻子小丽(化名)表爱意,自愿立下协议,把婚前父母替他买的房子约定为双方共有。可他一直不去办房产加名手续,被小丽告上了法庭。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判定,阿牛有权撤销原先的赠与协议。
父母买的房挂他名下
2008年8月,阿牛的父母替他在鼓楼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交了首付款,每月支付银行的按揭还款。
2008年10月,阿牛与其父母签订《挂名购房协议》,约定:阿牛的父母为诉争房的实际所有权人、出资人;阿牛无权对这套房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阿牛不得对外签订与上述房产相关的任何协议或为第三人提供担保。
2008年11月,诉争房登记到阿牛的名下。
2010年4月,阿牛与小丽登记结婚。
2010年9月,阿牛为向小丽表达爱意,在小丽的要求下,自愿与她签订《夫妻财产共有协议》,约定:诉争房为夫妻共有财产。
加名不成妻子告丈夫
此后,小丽不时缠着阿牛,要求他兑现之前的承诺。
阿牛的父母闻听此事很生气,坚决不同意。阿牛没办法,只好拖着不办。小丽就将阿牛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诉争房为双方共同共有,并将该房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阿牛提起反诉,请求撤销《夫妻财产共有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确认诉争房不属于双方共同共有。
法院:房子是丈夫个人所有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本案中,讼争房虽系阿牛的父母购买,但该诉争房产登记在阿牛个人名下,应视为父母对他的赠与。即使他与父母签订了《挂名购房协议》,依据《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须登记生效的规定,以及《婚姻法》中有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诉争房仍属阿牛的婚前个人财产。
2010年9月签订的《夫妻财产共有协议》系当事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夫妻财产共有协议》,但诉争房的产权仍登记在阿牛个人名下,并没有变更产权,因此,他有权撤销赠与。
据此,该院判决驳回小丽的诉请,撤销《夫妻财产共有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确认诉争房属于阿牛个人所有。
小丽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相关提醒
未公证的赠与合同靠不住
经办法官提醒市民,赠与房产一方的任意撤销权使赠与房产的权属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当事人要慎重对待赠与,及时对房产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就能够有效限制任意撤销权的行使。
此外,只要及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房产权属明确,赠与一方的任意解除权也会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