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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否认房企欠缴巨额土地增值税

2013年11月27日 13:36 来源:北京商报 参与互动(0)

  (记者 熊海鸥 孙丽朝)一场因央视曝光“房企拖欠3.8万亿元土地增值税”而引发的口水大战终迎来官方解释。昨日,国税总局财产行为税司负责人公开回应,土地增值税征管力度近年来逐步加大,有关人员对欠税的巨额推算方法是不正确的,对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存在误解误读。

  11月24日,央视曝光全国房企应交而未交的土地增值税总额超过3.8万亿元,其中万科、雅乐居、SOHO中国、富力、招商等知名大房企分别拖欠数十亿元土地增值税。消息一出,即遭到被点名房企的集体否认,认为这份调查把会计上的“预提”理解成立企业的“现时纳税义务”,属于非专业人士对房地产财务年报的误读。

  昨日,国税总局财产行为税司负责人就土地增值税政策和征管情况答记者问时指出,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销售时预征、项目终了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的制度。在项目竣工结算前由于涉及的成本确定等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实行预征。预征一般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预征率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分两类:一是必须清算的情形,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是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的情形,包括已竣工项目转让面积超过85%、或虽未超过85%但剩余面积已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注销登记的。

  该负责人介绍,最近六年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同比增长最低达到31.8%,最高则达到77.6%。土地增值税征管力度是逐步加大的。

  对此,一位不愿具名的税收专家表示,按照我国的会计制度,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但土地增值税是按照项目而非按照年份来征税,在一个项目未达到清缴条件时,企业在当年的年报中记为“应付税金”是一种预提方式,完全符合税收和会计要求。不过在实操层面,确实可能存在一些企业为了拖欠税款拖延项目进度,而地方政府对企业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

  国税总局上述负责人也强调,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难度大并容易产生执法风险。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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