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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扣补偿款及还建房指标 妻子如何要回应得财产

2013年11月27日 14:19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是本报法律援助工作站第28次接访日,上午9时至中午13时30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黄杰、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林蕾两位律师共接待11位市民来访咨询,电话接访2人。

  【市民求助】44岁的市民曹女士2009年与王先生结婚,她有一女,男方有一子一女。婚后,曹女士将自己及女儿的户口转到男方所在地洪山区九峰街保丰村。

  2009年底保丰村划入拆迁范围,根据当地拆迁政策规定,按照户口上的家庭成员计算,每人可获得3.6万元补偿款及人均50平方米的还建房指标。王先生擅自将曹女士及其女儿的还建房指标给了自己的女儿,并扣下曹女士母女应分得的7.2万元补偿款。随后提出离婚,答应给曹女士5万元。

  曹女士既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只给5万元补偿款,王先生遂多次实施家暴驱赶。曹女士今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应得财产。经法院调解,曹女士8月撤诉,表示愿意继续与王先生维持婚姻关系。但王先生对其不管不问。

  昨日曹女士到本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希望索回自己和女儿应得的拆迁补偿款和还建房指标。

  【接访律师观点】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杰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据此,曹女士在没有新事由的情况下,只能在撤诉6个月(即2014年2月)以后再向法院进行诉讼。曹女士收集到保丰村拆迁政策的有关材料和证据后,可向王先生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主张自己应得的拆迁款及还建房指标。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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