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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四季华庭:电梯房噪音扰人 业主状告开发商

2013年11月27日 16:33 来源:南海网 参与互动(0)

  (南海网记者刘麦)11月26日,海南省高院对一起噪音扰民案件进行听证,考虑是否开庭审理。市民孔小姐在海口四季华庭买了一套房子,入住后才发现电梯的主机房就建在自家主卧室的正上方。孔小姐一家实在无法忍受电梯噪声,找到开发商协商,但一直没有达成协议,后以电梯噪音侵权为由将房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电梯机房产生噪音未超过法定噪音标准,判决四季华庭开发商不存在侵权行为。孔小姐不服,向省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

  电梯噪音扰民父母患上神经衰弱

  2005年,孔小姐在海口在海口四季华庭二期买了一套房子,想接哈尔滨的父母到海南同住,敬点孝心。2006年初,孔小姐和父母入住新房后,才发现电梯的主机房就建在主卧室的正上方。

  “每当电梯开始运作的时候,在卧室里总能听到机器的运作声。”孔小姐告诉记者,“尤其是深夜传来的电梯噪声,让一家人无法入眠。”

  2011年,孔小姐一家因为噪音而搬离,现在在外租房居住。孔小姐称,自己的父母因为长期忍受电梯噪音,后患上了严重的神经衰弱,特别是父亲因为长期焦虑失眠,健康状况每况愈下,最终在2011年离世。

  孔小姐称,在发现噪音问题后,她立即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协商,但协商三四年都没有结果。后孔小姐将小区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立即更换电梯及相关精神损失费。

  孔小姐起诉称,在入住20天后因噪音问题向物业公司投诉,但物业公司只是敷衍性的简单移动了电梯机房主机位置,未采取根本措施消除噪音,所以损害仍然继续发生。她已交付物业公司维修基金16605元,但物业公司未履行《物管合同》中房屋修缮改进义务,后只能以拒交物业费促使两被告尽快解决电梯噪音污染问题。孔小姐称后物业公司不但不解决原告的实际问题,还对其家里停水断电。“以前养的三只金龙鱼就因为断电缺氧死亡,家电也损坏不少。”

  孔小姐家单元的平面图,标明电梯机房正处于孔小姐家主卧室的上方。(南海网记者 刘麦 摄)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报告显示,孔小姐家夜间主卧室测得的噪音分贝的平均值为38.7分贝。(南海网记者 刘麦 摄)

  开发商称房屋符合标准表示已尽义务

  孔小姐认为,开发商未提前告知其房屋存在严重缺陷,属于欺诈行为。开发商海南金某实业有限公司答辩称,现在国家的建筑在竣工验收后,关于噪音效果这一项是没有规定验收的。同时,双方签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噪音的问题也没有特别约定,所以并没有告知义务,所以不属于欺诈。

  该公司认为,民用建筑的施工过程中对隔音设计的标准设置了强行的规定。按照规定,卧室的噪音分别白天为50分贝,晚上为40分贝。而孔小姐主卧室的噪音在国家标准范围之内。并且该公司在接到噪音问题反映后,已经组织人员对噪音问题作出了适当的调整,尽到了相应义务。

  该小区物业海南三X华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则认为,更换电梯属于开发商的义务,不是物业公司的义务。并且属于设计安装的问题,物业公司对电梯已进行了日常的维护与养护,在职责范围内尽到义务,没有对原告造成侵害。针对停水断电问题,物业公司回应称,其并没有无故停电的行为,每个公司都不可能保证24小时都有电。

  法院判决:电梯噪音分贝没有超过国家标准

  2004年,开发商与张家港富佳电梯有点公司签订了一份安装合同,并收到一份《电梯出厂合格证明书》,证明其所购买的电梯经过检验合格的。自2005年起,海南专业机构每年都对开发商出具《电梯验收检验报告》,证明该电梯经检验是合格的。法院认定电梯合格,一审二审都对孔小姐要求更换电梯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另外,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孔小姐房间噪声作出鉴定报告。据鉴定报告及出具的《函》认为,孔小姐所住单元电梯机房的设置未违反《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规定;2、孔小姐家主卧室的电梯噪音与9C单元电梯房的设置及位置有关。

  龙华法院一审认为,按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规定的隔声设计标准,卧室的噪音分贝白天应小于50分贝,晚上应小于40分贝。但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孔小姐家卧室测得的噪音分贝,夜间的平均值为38.7分贝,并未超出上述标准。

  海口中院终审也认为,噪声污染并未超出国家标准,因此孔小姐主张的电梯运行存在噪声污染的诉讼主张不成立。但电梯机房的设置确实对孔小姐的正常生活有一定影响,所以开放商和物业公司应对其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数额应以50000为宜。但法院对孔小姐提出的物业公司应赔偿断水断电给其带来的损失等主张不予支持。孔小姐不服,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

  11月26日,海南省高院对此案进行听证,考虑是否开庭审理。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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