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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买房条件不够 他们帮忙"突击办保"赚佣金

2013年12月13日 16:36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因为买房“限购令”对社保缴纳年限有规定,这就催生出“社保挂靠”这个“新行业”。近日,吴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纠纷案时发现,原被告双方是由于合作为人代办社保时“分赃不均”发生纠纷,而涉案的挂靠公司才开13天。

  “突击办保”赚佣金

  曲某与王某通过网络相识,相约为欲在苏购房的外地人“突击办保”,从中赚取手续费。王某负责联络有购房需求但条件不符合的外地人员,曲某则负责在网上寻找“挂靠公司”,这类“挂靠公司”专门以本公司员工名义,给外地人员办理社保补缴手续,每人收取19000元,其中11520元是补缴一年的社保费,余下的就是曲某与王某的佣金。

  两人用这个办法,成功为5人办理了社保补缴手续,但其中大部分钱款都是曲某垫付的,王某迟迟不返还,曲某只得将其告上法院。

  据了解,苏州2011年3月出台的住房限购令中规定:“对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此举意在限制购房中的投机性需求,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不过,目前养老保险有关条例规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可以要求企业为其补缴,补缴期限为自诉求之日起往前推算2年。

  承办法官称,这就让非法中介有了可乘之机,“挂靠”企业在劳动合同、工资表等材料都很齐全的情况下,社保部门审核难度较大。

  “挂靠公司”寿命就13天

  据承办法官介绍,为规避责任追究,已经出现专门为代办社保而注册的公司,这类公司往往是“昙花一现”。本案中“挂靠”的是一家家政服务部,成立于今年7月18日,在为“员工”补缴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0日的社保后,于当月31日注销登记,也就是说,这家公司的“寿命”仅13天,“骗保”意图不言而喻。

  发现这类情况后,吴中法院立即向苏州市社保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希望能够予以规范。社保部门对此非常重视,昨天正式函复法院,表示将提高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手续时的审查力度,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补缴对应年度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及相关原始材料;并将网上申报程序中劳动合同可以“补签一年,自动补缴一年”的期限修改为6个月,依法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规范地为参保职工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承办法官表示,这种“挂靠”行为有很大法律风险。对个人而言,签订购房合同后,一旦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被查出无购房资格,导致房屋无法过户,个人将承担违约责任,除了交付的定金要被没收,可能还需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对被挂靠单位来说,虚构了与他人的劳动关系,“挂靠”人员就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可以索取经济补偿金等。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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