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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还扰民 经济适用房咋成仓库?

2013年12月17日 17:17 来源:中国吉林网 参与互动(0)

  16日,家住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小区居民魏女士向本报反映,邻居家的经济适用房被出租,租户做生意和住房两用,这其中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还影响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

  居民反映:

  经济适用房被出租租户扰民

  魏女士所说的小区位于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小区八栋二单元,2009年作为经济适用房开始入住,一家老小能住上宽敞明亮的房子本是高兴事,可谁料想,自从同住在一楼的邻居家将房子出租出去,随之而来的一系列事情让她很是恼火。

  “政府要求必须居住5年产权才归个人,现在还没有办理完毕,不知道这样的出租形式允许与否。”魏女士说,据她所知,小区内一共有99户经济适用房住户,但现在有1/3的住户并不是本人居住,以前,曾有相关部门针对小区经济适用使用的问题清理了一批不符合规定的住户,但现在邻居家又将房子当仓库,堆满了木质材料,有些住户还将房子出租。

  此外,住在对面的租户每天接货送货,都要敞开楼宇门进出,每次都得一两个小时,冬天住在一楼的用户都比较冷,“有一次租户送货将防盗门弄坏了,还是我自己找人维修上的,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损害公共设施,租户却一点都不知道爱护。”魏女士说,家里有老人、小孩,还住在一楼,的确有些扰民。

  记者走访:

  物业、社区表示对此没法管理

  针对魏女士的烦恼,昨日下午,记者进行了走访,在该小区8栋二单元106室,记者敲了几次门,均不见有人开门。透过窗子,记者注意到,位于窗户位置,仍旧明显看到木质材料的板子依靠窗子而立。旁边的住户告诉记者,这家租户是做床垫、家具生意的,每天白天不定期地回来送货、接货。

  说起这位租户,这位邻居也说出了他的想法,“的确有些不方便,大冬天开着门很冷,家里面放了那么多木板子容易引起火灾,有安全隐患。”

  随后,记者来到了物业,希望能找到106室的住户和租户,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区里有多少个租户,他们并没有做过统计,每次交物业费都是由房主来交的,对于管理,还得找相关部门,随后,工作人员给记者提供了该住户联系方式,可直到记者截稿为止,房主的电话仍旧无人接听。

  “上次已经有过一次处理,租户好像是房主的亲戚。”工作人员说,之前因为这事,物业找房主协调过,最后由房主出面处理这件事,至于处理结果,物业并不清楚。而社区的李书记告诉记者,社区只负责为其办理经济适用房提供证明材料,对于此事并不知情。

  事件进展:

  住房保障部门已经受理此事

  昨日,记者将问题反映到长春市房地局住房保障处,记者了解到,该小区以往也曾查处过这样的情况,一般都是通过物业反映、定时抽查、居民举报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经济适用房本意就是为那些没有住房、经济条件有限的人群提供一个居住的地方,而将住房变为仓库违反相关规定,应该进行清理。

  “按照合同的规定年限,该经济适用房已经到了年限,应该归个人所有。”保障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经济适用房是2008年的房子,很可能属于个人买的,产权归个人,有些买主是全额付款,只是现在相关手续还没有办下来,如果是这样的话,产权归个人,居民有权力支配自己的房子,但具体情况还得进一步调查。

  这位负责人表示,该部门已经受理此事,并进一步进行调查,如果真的不符合相关规定,会派相关人员依法办理,但涉及到商业性质的扰民,干涉居民正常生活,他们可以将此事移交给公安或是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此事。

  法律解读:

  在规定范围内不允许擅自出租

  记者了解到,所谓的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全市人均居住面积40%的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按每年2%扣除折旧费后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按政府产权比例向主管部门交纳相应收益,按交易申报价格政府可优先回购。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规定中还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那么,该事件中,经济适用房被出租的事情是否合法,还需要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解答,本报也将持续关注这一问题处理的后续,期盼相关部门的权威解答。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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