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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住房公积金:单位有违规行为最高将罚5万

2013年12月20日 10:5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行为,昨日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的市民,可于2014年1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发至该中心邮箱(admin@zszfgjj.gov.cn)。

  在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实行最高限额,最高限额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每年确定并公布。其中,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的缴存比例。

  同一单位应统一缴存比例标准,特殊情况需采取多个缴存比例的,应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另外,新设立的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30天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30天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开户登记或者账户转入开户登记。

  据介绍,市公积金中心还设立集中封存暂存户,对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实行统一管理,直至其具备转移或符合销户条件。单位名称或职工姓名、身份证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天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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