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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冲凉莫名被烧伤 两房东被判负一半责

2014年01月07日 10:04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2012年6月28日凌晨2时许,16岁的广西籍女孩小玲(化名)与男友到小榄镇竹源一出租屋住宿,小玲洗澡时全身被火烧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对小玲受伤的原因,经公安机关等部门介入调查及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以后仍然未能确定。在无法认定事故原因的情况下,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最后法院判决二房东需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3万元。

  前年6月28日凌晨2时许,小玲与其男朋友到小榄镇梁某经营的出租屋住宿。入住201号房后,小玲到洗手间洗澡。此时,不幸的事情发生了,随后,该房间传来爆炸声,房间毗邻通道的一堵围墙倒塌,同时,小玲全身被火烧伤。

  小玲受伤后被送至中山市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26天,共支付医疗费50540.20元。随后,小玲多次到门诊就诊,至前年10月11日支付医疗费共计7270元。

  据了解,梁某经营的出租屋并非自己的资产,全某、张某(化名)才是整幢房屋的权利人,该房屋通过黄某(化名)出租,由承租人租赁以后对外作住宿用途,并已办理出租屋备案登记。之后,梁某(化名)顶上一手承租人黄某接手承租该房屋。前年8月8日,小玲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某、全某、张某连带赔偿76910.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诉讼中,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应的现场照片以及询问笔录。经查,该出租屋201号房的洗手间内安装有热水器及液化石油气瓶,事故发生后,热水器及液化石油气瓶等物品均无损坏,洗手间的墙体也未有倒塌,公安机关未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

  法院:两房东担责一半

  据悉,小玲确认事故发生后,梁某、全某、张某已向其支付赔偿款6500元。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小玲要求梁某、全某、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玲入住梁某所经营的出租房屋,梁某负有保障小玲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平原则,确定梁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至于全某及张某二人,其作为涉案出租房屋的权利人,与小玲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无需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小玲损失为73095.13元,扣除已支付的6500元后,梁某应向小玲赔偿30047.57元。小玲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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