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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渝房产税无普遍意义

2014年01月13日 08:2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记者余瀛波

    2014年,我国房产税改革可能进入“立法”通道。在此方面,此前上海和重庆已经展开的“房产税试点”是否会成为改革样本?对此,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理事长孟晓苏认为,上海与重庆的“房产税试点”没有普遍意义。

    孟晓苏是在1月11日由北京大学信息学院高层培训中心和博雅总裁商学院主办的博雅总裁论坛年会上提出上述观点的。

    数据显示,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经从房改之初的9.2%,提高到2010年的72.4%。对此,1998年曾担任房改课题组组长、作为我国保障房建设最早提议人之一的孟晓苏认为,在我国现行税制下,地方税收较低,地方政府主要通过土地出让金取得收入。开征房产税会增强政府收入长期性,减少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而房产税可以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通过征收房产税达到合理配置土地等资源的作用,对投机性购房起到一定抑制作用。

    孟晓苏认为,我国“房产税”设计应更多借鉴国外境外经验。国外多数是“尽房皆税”,即向全部城镇住房征收“房产税”。而如果只对第一套房免税,就必然会导致税制设计逼夫妇离婚的结果。他认为,我国“房产税”应实行差别税率。根据房屋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标准税率”与“优惠税率”。标准税率1-3%,优惠税率0.3-0.6%。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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