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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公房 女儿起诉七旬老母

2014年01月14日 10:36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父亲生前将其名下房产卖给二女儿,二女儿在老人过世后要求过户房产却遭拒,遂将76岁的老母亲和两姐妹告上法庭。日前,此案在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开庭时,老母亲说,“我到什么时候都承认收了钱,但那不是卖房子的钱。”

  女儿起诉母亲

  庭审当天,何老太在被告两个女儿的陪伴下来到法庭。何老太与丈夫育有三个女儿,原告李女士是老二。目前,老人与二女儿的儿子住在一起。

  去年10月31日,何老太的老伴因病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就在老人去世的前一天,何老太给李女士夫妇出具了一份签字并按手印的收款证明,内容为2000年7月21日,老两口收到李女士夫妇17万元购房款,用于购买位于朝阳区潘家园东里的一套房屋,此房当时的市场价为27万元,因李女士夫妇要给老两口提供相应条件的住处,所以低于市场价,李女士夫妇拥有此房的产权以及出租、出售和产权过户等处置权。

  父亲过世后,李女士准备过户房屋,却遭到老母亲和两姐妹的阻拦。何老太否认卖房,两姐妹也称该房是父母的共同财产,老二无权独占,且她们当初根本不知道卖房之事。无奈之下,李女士夫妇起诉到法院。

  老母亲庭审否认卖房

  据李女士说,涉案房屋最初是父亲单位的公租房,后父亲用40多年的工龄折价6.5万元买下。因当时自己住房面积小,父亲曾提出让她出钱购买,今后房子归她,“我交完房款、跑下手续后,其他姐妹反对,父亲又把钱退给我,说不卖了!”

  李女士说,后父亲又主动要把这套房子赠给她,但自己坚持要买下。

  何老太承认收过女儿的钱,但并非是购房款。老人解释说,二女儿结婚时,老伴通过关系,帮她从她单位要了与别人合居的两居室,这17万元中的一部分,二女儿用来购买这套房,剩余的6.5万买了涉案房,但后来又退给她了,因此17万元跟涉案房无关。

  对此,李女士表示,母亲所说并非事实。李女士还提交保姆和三位邻居的证言,证明父亲在世时说过涉案房子是他们卖给二女儿的。据悉,何老太愿意卖掉涉案房子,所得房款先退还二女儿17万元,再另外补偿对方80万元,其余房款由自己和三个女儿共同继承分配,要求三个女儿每人每月给付500元赡养费,但原告不同意该调解意见。记者 颜斐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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