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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捆绑装修违法违规 国锐金嵿业主可诉求赔偿

2014年01月22日 09:41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继人民网报出《国锐金嵿不顾“京七条“禁令 仍捆绑装修变相涨价》后,受到国锐金嵿业主的关注,另外也有其他遭遇过“捆绑装修”的业主纷纷询问遭遇“捆绑装修”时应该如何应对。

  记者在与网友沟通的过程中发现金地朗悦、金融街融汇、首创新悦都、保利春天里等项目都给购房者提供过“双合同”(在购房时签订两份合同,一份购房合同加一分装修合同)。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房协以及熟悉相关法律的律师,为遭遇到“捆绑专修”的业主答疑解惑,并为已经签署了“捆绑装修”双合同的业主提供建议。

  若强制“捆绑”签署双合同 可追开发商法律责任

  2013年10月,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京七条”中,第六条明确规定:“部门联动,严厉打击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不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强化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等措施。”

  针对这条法规,北京市房协秘书长陈志表示:“如果有证据能证明,购房者在签署双合同时,两份合同具有关联性,那么开发商就属于“捆绑装修”行为,也就构成了此项规定中的“变相涨价”行为。”陈志秘书长还表示,虽然 “京七条”有禁止开发商“捆绑装修”的行为,但是目前还没有开发商因为此事受到惩罚。

  对于国锐金嵿在售楼时跟消费者签订“双合同”一事,陈志秘书长对记者表示:“市场化的前提是法制化,合同应该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因为房子好卖,就罔顾消费者意愿进行搭售,而且是搭售一个不合理的价格。”

  已经购买国锐金嵿并且签订过双合同的业主,对于这件事确实持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可以接受这种行为”,有人认为“直接精装修的房子可以省不少事”,但是大多数人表示:“要想买房子就必须得签两个合同,这种行为太黑了,但是胳膊拧不过大腿只好乖乖签了合同,现在唯一期望的就是能按时收房。”

  为此,记者咨询了高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创始合伙人兼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敬云川律师,他表示:“如果开发商签订双合同 “捆绑装修”情况属实,那这种行为不仅在行政层面属于违规行为,在法律层面上讲,也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对开发商提出诉讼,要求赔偿。”

  敬律师表示:“‘捆绑装修’这种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九条和第十条、《民法通则》的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的五十二条。”(细则请见“相关资料”)

  他还表示:“捆绑装修”的强制搭售行为使得消费者丧失了自主选择的权利,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装修价远远高于普遍的市场水平,那么这属于不公平交易。这种行为符合《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所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记者针对此事致电国锐金嵿项目营销总监李成,但是并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遭遇“捆绑装修”可去市建委投诉,也可诉诸法律

  北京市建委提示广大置业者,在购房过程中遭遇到开发商“捆绑装修”等变相涨价行为可以去北京市建委的官方网站进行投诉,也可以拨打市建委的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一旦核实开发商“变相涨价”情况属实,开发商将受到“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不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强化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等处罚。

  另外,敬律师也提示遭遇到被迫或被诱导签署“双合同”业主:“业主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法院依法宣告装修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装修款项。已经入住享受装修的业主也可以要求法院按照市场正常价格评估装修价值,要求开发商返还明显不合理部分的装修价款。”

  市房协秘书长陈志也提示业主:“在诉诸法律的同时,应该持有开发商‘强行搭售’的证据(比如售楼人员引导消费者同时签署两份合同的录音等),以证明两份合同的关联性。”

  业主有权要求退还装修款 不耽误购房与收房

  在记者与国锐金嵿业主的沟通过程中,多数已经购房的人表示:“钱都已经交了,如果这时候维权,会不会影响我们收房?”

  对此疑问,敬律师解释道:“购房者有权拒绝签订装修合同,已经订立装修合同的有权要求法院宣告装修合同无效。售房合同与装修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装修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售房合同的效力,消费者不用担心装修合同无效最终买不了房子。只要开发商签订了售房合同,开发商就有义务履行交房售房义务。”(记者/房家平)

  相关阅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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