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公积金问答:不为职工建公积金账户是否合法

2014年02月10日 11:17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0)

  不为职工建公积金账户合法吗?

  提问:我新换了单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附加条款中增加了一条“与该职工约定不交住房公积金,以其他形式发放”,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

  回复: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条款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条款排除自身责任,损害职工利益,属无效条款。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法定的住房储金,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并缴存。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在职职工的一项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职工本人也应具备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在与单位洽谈或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特别要注意仔细阅读有关条款,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编辑:张慧鑫】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