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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商贷置换公积金需还款一年以上

2014年02月13日 14:31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市民咨询:

  “我通过商业贷款购买了一套住宅,还贷期间咨询到可以用住房公积金置换商业住房贷款,请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我买的是二手房,用抵押的方式办理的贷款。”

  相关部门答复:

  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但已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住房贷款置换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置换”)。

  公积金贷款置换的借款人和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同一人。公积金贷款置换业务只能在同一家银行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置换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为防范贷款风险,公积金贷款置换业务中凡涉及房屋评估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房产评估公司办理。

  公积金贷款置换对象应符合《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贷款文件的规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公积金贷款置换业务必须在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置换手续。

  2、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且已达到贷款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时间,没有累计逾期6期以上或最高逾期3期以上的不良还款记录。

  公积金贷款置换额度除应符合《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积金贷款置换的额度不得超过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公积金贷款置换额度与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用自有资金公积金贷款置换的期限执行《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公积金贷款置换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该市民的二手房置换的担保方式,目前有两种:一是选择房产抵押方式做贷款担保;二是选自然人担保方式做贷款担保。

  选第一种方式时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必须将原商贷结清并将贷款所购房产的抵押解除,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后重新将房产抵押给公积金贷款银行,之后公积金置换贷款资金会发放到借款人个人银行账户中,但如果借款人商贷未结清前贷款置换资金发放到其个人账户中便违背了同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合计额度不能超过总房款的额度比例(首套70%,二套50%)的政策规定。

  选第二种方式(按自然人保证规定执行)时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须提供商贷银行的过渡账户,公积金置换贷款资金划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的过渡账户内,公积金置换贷款额度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借款人用自有资金清偿。

  (本文来源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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