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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江苏省房产行业投诉达1113件

2014年03月14日 14:39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案例一:商品房“一女二嫁”

  近年来,房产维权暴露出很多常见问题,诸如合同违约、承诺不兑现;房屋质量问题;广告夸大、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面积任意缩水;中介机构违反约定,利用合同欺骗消费者等。一套房,对于大多数家庭而言就是一生中最大的消费,出现任何有损购房者权益的事都不是简单的小事。

  据江苏省工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江苏省工商部门共接到房产行业投诉1113件,涉及中介的投诉达222件,同此分别增长25.56%和54%。今年的3·15期间,本报对3个与购房者密切相关的房产案例进行解读,通过对典型维权案例的处理,告诉大家如何提高维权意识,捍卫自身权益,让维权变得切实可行。

  消费者夏小姐向本报记者透露,2013年她曾在建邺区某楼盘购买房屋一套,面积98平方米,交付定金1.5万元。2014年3月2日发现此房已经“一房两卖”。消费者发现问题后多次找开发商洽谈,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按约交付房屋,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解读:依据《合同法》第115条,当经营者和消费者签订定金合同后,如果经营者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维权结果,开发商同意返还消费者双倍定金,总共3万元。

  案列二:“层高缩水”,不具备交付条件

  2011年1月,冯先生以每平方米15000多元的价格,花188万元购买了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的一处住宅。当怀着激动的心情奔赴交房现场时,眼前的“景观”却让冯先生为之一震:“道路没铺设好、电梯没验收用不了、景观绿化等都还在施工、太阳能外挂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整个小区俨然还是个施工场,根本不具备交付条件。”此外,主卧原本层高应是2.9米,却莫名缩水仅剩2.51米,所涉面积接近4平方米。据冯先生回忆,“合同期写的是2011年12月31日交房,但因为不具备交房条件,我们就一直没有收房,他们也没有相关的书面文字说明。”

  消费解读:签合同时,开发公司是根据规划图纸出具的预测面积,而实测面积则是以市房产局测绘队出具的测量报告为准。如果存在误差的话,则是根据您签具额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对于所购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可走两种途径:一是可以通过房产局开发办,由其和开发商与售房人协调处理;二是通过司法途径,明确交房日期,确认按合同办理。

  案例三:采光权受侵害,说好的赠送阳台大幅缩小

  2012年,消费者王女士在雨花台区某楼盘依照样板间看好一套商品房,当即支付全款。2013年10月小区交房,王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外阳台并不是样板间那样,说好的赠送8平方米的大阳台转眼变成由砖砌成的1平方米左右的小阳台,视线也没之前看的那么通透。此外,房屋采光也因前排高层建筑严重受到影响。王女士当即到售楼处询问,被告知这是为了整体的造型需要,在最开始设计房屋的时候就已经决定,且不止王女士一家。王女士认为开发商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提出要么退房,要么给予房款的10%作为补偿。

  消费解读:依据《消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但售楼人员并没有告知王女士其所购买的商品房阳台与其他商品房阳台存在差异,且售楼人员领消费者参观样板房,给消费者造成自己所购房屋与样板间应是一致的消费体验,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此外,业主房屋采光不足,开发商也应该一并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开发商同意给消费者退房。

  省消协称,一些开发商为了多卖房,劝人假离婚、诱骗定金、外地户口作假补交三险一金等手段层出不穷,今年将继续严查。此外,如您在购房期间,遭遇不平等条约、消费误导、乱收费或是房屋工程质量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欢迎拨打热线电话025-84686290,或@南京购房服务中心。在3·15到来之际,让我们一起携手搭建房产诚信平台,有你有我!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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