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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 无偿转让房产想逃债

2014年03月18日 16:16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日常生活中,有的债务人欠债不还并且无偿处分自己财产,致使债权人难以追回债务。2013年12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债务人无偿转让房产行为无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恶意逃债行为。

  2000年,岚山区45岁的咸亮(化名),为经营所需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后因经营不善未能在借款到期后偿还本金和利息,银行多年来一直催要,但咸亮迟迟未能偿还债务,银行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咸亮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咸亮为恶意逃债,签订了分家析产协议,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以分家析产的名义转让给其未满16岁的儿子小咸。银行认为,咸亮的行为可能导致其难以追回损失,于是再次将咸亮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咸亮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遂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银行一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分家是原来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之间,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家庭,而将原有家庭共有财产分成若干份额,给分家后的各个家庭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

  “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本案中咸亮与其子签订协议时,其子不但没有成家立业,而且也没有与父母分开自己单过,所分割的楼房,也是咸亮自己的个人财产,通俗点说就是他将房子过户到其子名下,而不是分家。”办案法官介绍,该析产协议也没有将财产分成份额,显然是假借分家析产之名而行逃避偿还债务之实。咸亮多年来拖欠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经银行反复催要并诉至法院后,其不但未履行,反而以分家析产的名义转让财产,由此必然削弱其自身的偿债能力而对银行造成损害,银行请求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咸亮以分家析产名义转让财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2013年12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咸亮转让房产给其子小咸的行为。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该规定的法律精神,当债务人放弃其财产权利而致债权人损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需问债务人转让财产的动机,即使债务人主观上没有逃避债务的故意,也不影响债权人依法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广大市民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该学会使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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