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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房产登记不可“浅尝辄止”

2014年03月20日 14:25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据报载,按照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关要求,北京、中央部分部委的处级以上的官员正在登记房产。据了解,登记范围被要求为处级以上的领导,并未铺开至事业单位、国企。

  黎民百姓关注这一新闻,无疑是期待本轮官员房产登记在反腐倡廉大潮中能起到预期效果。但我们认为,尽管这一举措能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敲山震虎的威慑力,但如果措施不配套,登记后不审核,房产登记也就成了聋子耳朵,成了摆设。

  为什么这么说呢?原因如下:一是官员房产登记要尊重产权人的意愿,登记了以后不一定要公开。不公开不审核的情况下,官员为什么要如实登记呢?

  其二,不动产登记制度和财产公开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项基本的物权制度,其制度本意,在于更有效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减少欺诈行为。

  其三,房产只是可能衍生腐败的一个方面而已。官员贪污受贿的方式多种多样,越来越隐秘,在房叔房婶事件后,先知先觉的官员们想必早就转移或变卖房产了。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防止官员贪污腐败的措施,包括预防和惩治。国外成功的实践已经证明,它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是国际通用的、行之有效的“阳光法案”。但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还有一定的距离,至于报告的内容和报告是否属实,公众似乎无法知道,更无从监督。这也才有了“几乎没一起重大腐败犯罪案件是通过这个制度发现的”,“贪官年年顺利通过收入申报”。

  少了结果公示环节,财产申报极有可能成为一种形式和摆设,这不免令人以厚望始、以失望终。

  我们认为,一个完整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包括“申报、调查审核、公开、监督、问责”5个环节。现在实行的财产申报制度在设计时少了审查、公示和问责三个关键环节。没有这些环节,也就成了一种形式或摆设,无法依靠这一制度发现问题,防范腐败。

  严格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至少有四个重要特点:一是将规定提升到法律层面,有一部官员财产申报法律,或在反腐败法中专设官员财产申报章节;二是对于申报内容进行审查的环节;三是进行公示的环节;四是对于谎报、瞒报行为进行严厉惩治的环节,一些国家(如韩国)甚至设立了瞒报罪。

  如果据此标准判断,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而只有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只有7条,其对象为镇、县直各单位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其中第3条规定了申报人必须申报各项收入的范围,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等,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规定》对于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行为也有处罚,但简单且轻微,只规定“由所在党组织责令其申报、改正,县纪委(监察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与国外一些国家的相关法律相比,我国的这一收入申报制度的规定不仅显得过于简单,其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如何,也有待进一步探讨。

  让官员财产暴晒在阳光下,让申报制度不成摆设。我们期待我国反腐运动迈向制度化,向纵深推进。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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