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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公司带户买房 租户不腾房该告谁

2014年03月31日 14:09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0)

  “带户买房”是房屋买卖中一种常见的现象,指买卖行为发生时,房子有承租人在用,而且买方认同这一事实。2013年,天津市某咨询公司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一处房子,该房由王某承租且一直用于经营。卖房时,卖家把这一情况明确告诉给买家,买家也认可,未提异议。在两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交房时间”一栏是空着的。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买家拿到了产权证。但此后,因王某拒绝搬出,买家将卖家告到法院,理由是其逾期交房。原告索赔包括租金在内的损失30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抗辩称,咨询公司属“带户买房”,房地产公司无需向其实际交房,更不存在所谓逾期交房。本案属物权纠纷,应当由咨询公司向王某主张权利,与房地产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遵守。现原、被告已经履行了缴纳房款和房屋过户手续,咨询公司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已经知晓该房屋由案外人王某占用,且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赔偿包括租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最终法院驳回了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允公律师事务所的王华峰律师认为,本案中,咨询公司在购买房屋时明知该房屋由王某占有和使用,未提出异议,其继续购买该房屋的行为表明其认可并同意房地产公司对其进行“带户交付”。因此,自房屋过户之时起,咨询公司基于所有权可以向占有和使用该房屋的王某主张权利。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和转让,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由于咨询公司已经取得了产权证书,因此咨询公司此时即成为该房屋的产权人。同时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现咨询公司认为由于王某拒绝搬出导致其不能占有和使用该房屋,该纠纷明显属于物权纠纷,应当由咨询公司向王某提起返还原物之诉,要求王某腾房。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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