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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把“以房养老”作为一个“自由选项”

2014年04月01日 11:01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四地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这意味着,在经过若干年的讨论之后,市场传闻已久的“以房养老”终于亮相。把房子抵押给银行或保险公司,舒舒服服领养老金的路径仿佛即将达成。如何看待这种养老模式?在我国,横亘在它面前的现实难题有哪些?国外有哪些可以借鉴的经验?本期读者参议对此热议,敬请关注。

  ——编者

  有助于推动养老模式多元化

  在针对“以房养老”的喧哗声中,既有不吝嘉许甚至溢誉之辞,也不乏质疑乃至贬抑者。应该看到,当前养老状况也是我们所处“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之反映。在国家、社会、市场和个人四个责任主体之上,无不承载着巨大的养老压力,而养老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巨大缺口所造成的养老困局,无疑是推动养老实现模式多元化的现实依据。国家、社会、市场和个人作为发展共同体的四个构成单位,无论将养老压力单独压在哪一个身上,都是难以承受的重轭。根据现实境遇和四个责任主体的特点,养老策略可以而且应该实行多元化模式。“以房养老”正是新形势下养老模式多元化的有益探索。

  由于市场经济仍具有较大发展完善的空间,于我们而言,带有浓烈市场化色彩的“以房养老”无疑属于新事物。在我国养老服务供给缺口明显且面临巨大压力的情况下,“以房养老”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纾解各养老责任主体的压力,从而缓解养老面临的诸多困局。而“以房养老”作为养老多元化策略之一,因其具有鲜明的市场特色,更可以与市场经济深化发展形成互相促进之功效。

  “以房养老”不是一项单独的政策,其实行需要一系列配套政策予以支撑。比如,房产定价和资产评估机制该如何科学合理地形成?与之密切相关的诸如土地、金融、保险、社会保障等制度如何因应调适以达无缝对接,等等。

  “以房养老”具有诸多利好的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将面临一定风险。对这项政策要本着全面、客观、辩证的心态看待,既不能过分拔高,也不该刻意贬低。我们需要调适相关制度完成有效对接,对其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撑。

  说到底,“以房养老”只是养老多元化模式的选择之一,它不会代替、也代替不了其他养老模式。我国作为一个老龄化大国,巨大的养老需求潜藏着丰厚的市场潜力。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养老同样能够成为一种产业,同样应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养老资源。在国家、社会、市场和个人四种责任主体的多元养老模式中,作为公共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应该具有最基本的兜底功能,而社会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的各责任主体也须充分发挥各自角色功能,各方面共同编织一张覆盖面不断推广、服务水准不断提升的养老服务网络,真正让老年人“老有所依”。

  养老模式市场化的有益尝试

  ■ 郭立场

  “以房养老”的话题一直存在争议,如今这一事件终于有了新进展,有望在四个试点城市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所谓“以房养老”,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相结合的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核心是“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人们担心,一旦签订协议,失去了对房屋的所有权,却找不到合适的养老机构,享受不到预期的养老服务,落入“没房也没钱”的境况。据有关媒体调查统计,对于“以房养老”,90%以上的民众选择了“NO”,足见社会对这种创新性养老模式心存疑虑。

  在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日趋严重的现下,把“以房养老”作为试点进行实施,是养老理念和机制上的创新,也是养老模式市场化的有益尝试,既能盘活老年人既有的房产资源,又能大力提升养老保障水平,达到市场化养老的作用和目的。尤其是在公共财政养老乏力的情况下,“以房养老”作为一种商业化养老工具,将固定资产配置成养老资源,可以增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益,不失为解决养老难题的有效补充。

  养老在任何国家都是一个复杂问题,需要多渠道、多层面解决,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合力。就养老保障而言,政府不该包揽全部,也没有能力全部包揽。政府的主要责任是保基本,如果有更高的需要,则要由市场来满足,通过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来实现。“以房养老”本质上是以住房产权来弥补政府养老支出不足,是在政府兜底之外从金融、财政领域“挖潜”,引入金融资本介入养老事务的一款商业保险产品。保障问题交给市场解决,市场会更有效率地提供保障服务。新事物的接受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能否通过盘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达到“以房养老”的目的,最终要靠市场说话,让老百姓评价。

  总之,“以房养老”应当成为一个“自由的选项”,这个选项有两层意思,其一,对多数老人来说,他的基本养老责任仍然由国家负责,“以房养老”只是多一种选择。其二,对于政府来说,其责任是让“自由的选择”成为可能,而不是反过来让“以房养老”成为老人养老的必选项。

  在自由市场上,人们有无数种需求,一个好的市场就是给人们各种选择都能实现的自由。有的老人即使自己只有一套房,即使自己有儿女,但他选择“以房养老”,让自己的老年过得更好,这是他的自由。有的老人,即使自己有数套房,也没有儿女,但他仍然不选择“以房养老”,这也是他自己的选择。让更多人有更多自由的选择,这难道不是市场经济的要义吗?

  “以房养老”的现实障碍

  ■郭元鹏

  有调查显示,对于“以房养老”这种国内的新生事物,有超过九成的民众持反对意见。“以房养老”对于目前的养老困局来说,也未必就不是一种办法。那么,“以房养老”为何遭遇了这么多吐槽的声音呢?这就如同年轻人常说的一句话一样:不是你我不够完美,而是在错误的地点、错误的时空相遇了,错误的相遇,也就有了不甜蜜的“爱情”。

  “以房养老”亦然,也在错误的时空遭遇了错误的爱情。不是这样的养老方式一无是处,而是,目前的环境之下,这个舶来品还难以服了我们的水土。

  面对耸入云天的房价,辛辛苦苦当了一辈子的房奴,临到了暮年,房子终于成了自己的了,国人自然是很珍惜的,谁愿意让一生唯一的财富化为泡影,自然是想留给自己的子女,哪怕子女很不孝顺。生活了一辈子的城市,我们是舍不得离开的,一草一木都有着我们美好的回忆。而把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就意味着失去了一生的付出。而如果一次性出售后,到物价低廉的地区居住,倒是可以给孩子们留下些财富,但是,又真的离不开孩子的城市,离不开牵挂的故土。而对于房子值不了几个钱的穷人来说,保险公司自然不会接收。而“以房养老”对于我们来说仅仅是纯商业性质的,政府没有担当,这个群体想“以房养老”都难。

  “以房养老”还有诸多现实障碍。比如,房价问题,当房产一头挑起 “经济支柱”的重任,另一头又扛上“保证养老”的重担,房价还能不降吗?问题是,真的只有只涨不跌的市场吗?如果房价下降了,“以房养老”会否随着房价泡沫的破裂,也成为一个幻影?

  在各种水土不服的情况之下,就将起源于荷兰的“以房养老”方式照着原样搬过来,遭遇尴尬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就目前的观念、国情来看,“以房养老”也仅仅适用于丁克家庭和失独家庭。

  如果让“以房养老”能受欢迎,我想还是需要等上很多年的。当房子不会让我们成为奴隶的时候,当思想观念已经改变的时候,兴许这种方式真的就会很美。

  国外“以房养老”虽成功但也只是补充手段

  ■ 雁君

  所谓“以房养老”就是相对于按揭买房时的“倒按揭”。值得玩味的是,它虽然起源于荷兰,但“以房养老”在荷兰却并不成功。这主要是因为荷兰高质量的养老保障政策:65岁退休可获得工作时收入的70%以上。由于有着高额的养老回报,就自然不需要再靠房子去养老。荷兰的例子说明,“以房养老”的实施情况与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障政策和水平有着重要关系。所以,撇开具体养老政策谈“以房养老”注定失之偏颇。

  在一般国家,“以房养老”都主要是指老年人把拥有独立产权的房产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月或年从这些机构收取养老金,直到去世或住进养老院再用房屋归还贷款。比如在英国就有约20%左右50岁以上的老年人采取这种方式。但英国的老人还可以有另一种“以大换小”的选择,即将面积较大的房子出售,再换置小房,用这之间的差价款来养老。

  相较于“以房养老”在荷兰的遇冷,加拿大在“以房养老”上的个性化政策,则使得这一养老模式取得了比较大的成功。金融机构会根据贷款人的不同需求,制定不同的贷款方案。比如超过62岁的老人可将居住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数额在1.5万到30万加元之间,只要不搬家不卖房,房产主权不变,可以一直住到生命的最后,在后人处理房产时折还贷款。新加坡的“以房养老”同样取得了成功,在该国,只要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都可以申请将房子抵押给有政府背景的公益性机构或金融机构,由这些机构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养老金。

  在日本,“以防养老”有着较为苛刻的门槛。这一政策主要针对的是一些退休后仍想继续居住在自己老房子里的低收入老人。以东京为例,申请人的年龄必须在65岁以上,要居住在自己持有产权的住宅中,且不能有子女同住。此外,申请人家庭的人均收入要低于当地的平均标准,其已经获得低保福利的家庭不得同时享受这项政策,而申请人持有产权的房屋必须是土地价值在15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20万元)以上的独门独户建筑,集体住宅不可以申请。

  纵观“以房养老”在国外的成功经验,它都不仅仅是体现这项政策本身的成功,而是其背后包含了其他一系列完善政策的支持。比如完善的产权制度,房屋不存在使用年限,免除了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比如设立遗产税或个人资产增值税制度,假如房屋等财产由子女继承,那么就需要交纳不菲的税费,这就使得部分民众更倾向于“以房养老”。但整体而言,“以房养老”都只是一种补充性的养老手段。社会的养老重任,绝大部分仍要靠公共财政支撑下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编辑:张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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