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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房产证造假骗提公安部门正在侦查

2014年04月15日 16:22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针对本报记者暗访的违规提取公积金一事,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住房保障管理局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回应称,公积金管理中心已联合住房保障管理局第一时间调查落实。目前,济南公安部门正在对案件进行侦查。

  公积金主管部门: 不存在内部人违规,已核实提取资料

  对于济南鑫尚家不动产所称的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人“帮助”李先生违规提取公积金一事,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对记者回应称,中介所说的内部有人是他们的宣传噱头,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不存在他们所说的内部人“过硬”关系操作。目前已经安排工作人员调取了李先生及其同事张先生的有关提取资料。

  资料显示,两个人都是拿着本人所购房产的房产证以“购房提取”为由提取公积金的。提取人提交有关资料后,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被拿走,留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只有复印件。从提取额度来看,李先生提取了本人账户内的11000元,张先生提取了本人账户内的17000元。

  “我们怀疑他们通过房产证造假骗提公积金。”该负责人说,目前,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带着两个人的房产证复印件到济南住房保障管理局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对证件进行核实。

  房管部门: 怀疑房产证造假,已经报案

  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两个人的房产证复印件,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有关负责人对这两份房产信息做了核实。

  该负责人介绍,他们根据两个人的身份证号查询得知,房管部门并没有为他们办理过任何房产登记手续。随后,他们又根据房产证上的房屋做了进一步核实,显示李先生房产证对应的房产信息是“环山路108号27号楼1-2003”,张先生房产证名下的房产信息是“利农庄路29-1号3号楼3-201”。

  “这两处房产确实存在,但所有权人并不是这两个人。”该负责人说,根据两方面的综合核实可以判断,房产证复印件信息与房产登记簿的内容不符,但因为没有见到房产证原件,无法做出最终的判断。“我们现在怀疑房产证造假。”

  “我们在2012年12月与济南市公安部门建立了联动机制,一旦发现造假行为,第一时间没收造假资料并控制造假人。”该负责人说,房管部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有关资料,已向公安部门报案。

  公安部门: 正调查房产证使用者和办理者

  济南市公安部门相关人士向记者介绍,他们接到了济南房管部门的报案,已对涉事的济南鑫尚家不动产展开有关调查,目前正在多方调查房产证的使用者、办理者等。

  对于伪造有关证件骗提公积金的行为会有怎样的处罚?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造假行为,记者了解到,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行为严重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报将持续关注此事。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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