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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居民给阳台加了个扶梯 邻居:侵犯了采光权

2014年04月18日 15:24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孙先生说,有楼梯挡在前面,地下室里透不进光。 本报记者 于飞 摄

  本报4月17日讯(记者 于飞) 一楼居民对自家阳台进行了改造,加了一个铁制扶梯,方便进出。但是楼上的居民觉得这个扶梯挡住了地下室窗户的阳光,侵犯了他的采光权,但是一楼居民拒绝拆除铁制扶梯。
  “弄这个扶梯,把我家地下室的光都挡住了,进去啥也看不见了。”市民孙先生住在莱山区海滨小区,他说一楼的邻居私改阳台,侵犯了他的采光权。17日,记者来到孙先生家,看到了他所说的邻居改造后的阳台,记者看到孙先生的邻居在一楼阳台后面加了一个铁制扶梯,这样可以从外面直接通到家里,而扶梯的下面有两个窗户,这两个窗户其中有一个是孙先生家地下室的窗户。孙先生说,地下室没有灯,全都靠这个窗户透点光,可是现在被扶梯挡着,进到地下室后里面黑乎乎的什么也看不到。孙先生告诉记者,他多次与邻居协商,希望他把这个铁制扶梯拆除,可是邻居不同意。
  随后,记者来到孙先生的邻居王先生家中,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住的房子是二手房,买房子的时候,原房主就已经加了这个扶梯。王先生说是他们先买的房子,然后搬进来住了一年多,孙先生又买了楼上的房子搬进来的,如果孙先生觉得扶梯挡住了地下室的光,那么当时可以不买这里的房子,“他买房子的时候,就有这个扶梯,现在又让我们拆,凭什么呀?”王先生表示,对于孙先生让他们拆除扶梯的要求他们难以满足。
  记者从小区物业了解到,为了扶梯的问题,孙先生曾多次找过物业,物业也与王先生沟通过,除非王先生自愿拆除,不然物业也不好解决。随后,记者又从城管部门了解到,对于小区居民对自家阳台进行改造的问题,不是他们监管的范围内,他们只能管理城区公共道路,居民楼内的问题,他们也无能为力。
  鲁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吕君妮告诉记者,《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中的一方不能侵害相邻人的采光权,不能造成安全隐患。
  孙先生如果认为王先生侵害了他的采光权,可与之协商拆除,协商不成可向住建局投诉,若仍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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