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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供热地方法规9月起施行

2014年04月23日 14:22 来源:中国建设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 记者耿庆海 刘海泉 通讯员关川报道 “室温不能低于18摄氏度、不供暖不用再交报停费、禁止供热‘连坐’……”这是日前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将“政府主导”列为立法原则之一,确立了供热的民生性、公益性、保障性,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要求必须发挥政府主导、管控作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

  室温标准的调整是供热新规的一大亮点。《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应当减收热费。《条例》还规定,开通、报停供热是用户选择是否接受服务的基本权利,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禁止供热“连坐”。《条例》明确,推行供热计量收费,用户用多少热交多少费。

  供热企业把热卖给物业等中间机构,再由其转卖给用户,这些机构往往缺少专业管理队伍,供热质量难以保障,是产生矛盾纠纷的集中节点。对此,《条例》规定,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供热实行热源、官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住宅小区供热经营设施建设、维护权责界定。供热专营单位使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室内供热设施,为用户自有财产,由用户自行负责维护,其分界点为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

  耿庆海 刘海泉 关川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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