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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面积如何认定 开发商两度民告官

2014年05月16日 11:21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因对小区专有面积计算有异议,地产公司将广州市政府告上法院。广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求。地产公司不服再上诉。昨日,本案在广东省高院二审开庭。

  市法制办:专有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开发商:专有面积=套内面积+分摊面积

  本报讯 (记者章程 实习生陈舒婷)因对小区专有面积计算有异议,地产公司将广州市政府两次告上法院。昨日,本案在广东省高院二审开庭。

  业委会“流产”引出事件

  2009年9月,东×花园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3个月后,该筹备组组织对物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投票表决。在投票结果公示期满后,筹备组就《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投票结果向天园街道办备案,请求确认投票情况的有效性。2010年5月7日,广州市房管局、天园街道办联合向筹备组发函,认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所得业主赞同票总建筑面积未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总面积的一半”,不能通过,并判定业主大会未成立,将终止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的指导和协助。

  市法制办推翻房管局决议

  邱某和等四人是筹备组的部分业主代表,他们不服答复,于2010年6月向广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4月,广州市政府受理审查后,认定在统计面积时的计算方法有误,要求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天河区天园街道办事处继续以联合成立工作组方式履行指导和协助的职责,直至该小区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产生。

  2011年5月,小区的开发商向广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

  今年2月,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虽然广州市政府认为专有部分面积不应包含分摊面积,应按套内建筑总面积计算的观点不当,但其要求市房管局和天园街道办按规定计算小区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的复议决定结论正确,驳回地产公司请求。开发商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院。

  昨日,该案在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广州市政府两位代表出席庭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两位业主代表作为第三人列席参与。

  二审激辩“专有面积”范围

  地产公司称,房管部门一直将建设单位初始产权登记记载的建筑面积作为建筑物总面积,据此认定业主投票权重,进而影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该法已实施多年,形成行业惯例。对此,广州市政府代表称依照一审的答辩意见。而作为第三人的业主代表回应称,专有面积有明确的法律内涵,就是指业主的专有部分,行业惯例不能代替法律。

  地产公司认为,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建筑面积等于专有部分面积,即套内面积和分摊面积之和。对此,广州市政府代表和业主代表都认为,专有部分面积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专有面积,即套内建筑面积来算。据悉,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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