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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月起买新房可自办房本

2014年05月16日 16:18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交完房款,苦等两年才能从开发商手中拿到房产证的日子,今后将一去不返。昨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明确从7月1日起,购房人购买预售的新房,可以单方自行办理房产证。

  开发商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备案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建商品房按规定应当由开发商先办理初始登记,也就是办理大产权。然后再由开发商统一为购房人办理每户的房产证。由于开发商办分户产权证一般是分批进行,这就造成有些购房人买房后等上好几年才能拿到房产证。

  《规范》规定,开发商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应当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备案手续,并将其申请书、营业执照、购房人名单等申请材料事先一次性提交给登记部门备案。这样的话,购房人只需持本人身份证件、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即可随时自行办理房产证。但房屋地址、面积和价款有变化的,还应提交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

  房屋信息公示后可自行办理房本

  “无论是商品房、经适房,还是限价房、自住型商品住房,只要是新建并且进行预售的房屋,购房人都可以这样办理房产证。”该负责人介绍,今后,市住建委网站会公示开发商的名称、房屋坐落、房屋用途、房屋面积以及登记时间。购房人看到公示信息后,就可自行前往办理房产证。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规范》的修订主要对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措施,不涉及管理体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无关。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待相关工作方案出台后,再按新的要求执行。

  另外,修订稿涉及限购内容的,由于有专门规定,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

  1 房屋赠与双方到场无需公证

  过去,假如父亲想将名下一套房屋赠与自己的儿子,过户前必须先去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支付公证费。此次修订后的《规范》中,取消了赠与合同必须公证的要求。

  市住建委:房屋赠与属于赠与方和受赠方共同申请办理的事项,在双方提交赠与合同且本人到场的情况下,登记部门有能力审查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因此无需要求办理公证。按现行限购政策,受赠方须具有购房资格才能接受赠与。如赠与方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书必须公证,避免假冒产权人将房屋赠与他人;受赠方不能到场,其委托书无需公证。

  需要指出的是,同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赠与房产,因家庭房屋总数没有增加,不需要进行购房资格审核。

  2 办房本不用维修资金收据

  《规范》还取消了预售商品住宅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时要提供专项维修资金收据的规定。也就是说,购房人办理房产证时,不再需要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据。

  市住建委:为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足额收取,新《规范》规定开发商在办理商品住宅的“大产权”时,不再区分是否是预售项目,全部都要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讫证明。即开发商在办理“大产权”时,维修资金就必须要按整栋楼交齐。因为办理“大产权”是在业主办理房产证之前,在保证整栋楼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情况下,没必要在办理房产证时再收取专项维修资金收据。

  3 房改房补证不必单位证明

  按照北京之前的规定,房产证遗失的,产权人在登报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但房改房的房本如果遗失,需原售房单位出具已领证的说明后才能补发。新《规范》中,取消了房改房遗失补证需售房单位出证明的规定。

  市住建委:过去要求出示单位证明,是为防止职工擅自将房屋上市交易。由于遗失补证并非房屋上市交易,不会发生新的登记行为;再者房改工作在北京已经进行了20多年,原来的售房单位有的重组、改制,有的已经不存在甚至已破产,如果再找原单位开证明,确实非常困难,而且也无必要,因此取消了这一规定。 本报记者 赵莹莹 J201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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