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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文物建筑消防不合格 不得对游人开放

2014年05月28日 14:19 来源:生活报 参与互动(0)

  本报27日讯 (记者仲亮) 记者今日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由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化厅联合出台的《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开始实行,该意见为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有力保障。

  据了解,为进一步强化火灾防控措施,意见对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乡规划、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审批同意;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文物部门在项目批准前要提出消防安全保护性意见;对消防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国有文物建筑,文物部门不得同意对公众开放或开展经营性活动;对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场所,相关部门不得核发许可证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严格依法查处,积极指导社会单位整改。公安消防、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分析评估,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非法生产经营的,提请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或取缔;对于区域性火灾隐患突出、消防设施严重缺乏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与此同时,将名城、名镇、名村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政府目标责任考评,每年组织对有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失职渎职或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据悉,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基础建设,我省将积极推动政府将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并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2020年底以前,基本完成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任务。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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