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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公共部分漏水 业主应承担维修费用

2014年06月11日 11:50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市民项先生:他住江宁区顺达佳苑小区。小区出新后,将房屋防水层破坏了,导致家中漏水,向物业反映,但没有得到解决。

  江宁区住建局:经核实,顺达佳苑交付于上世纪90年代,已过5年质保期,该小区已无维修基金。经现场查看,房屋漏水地点为楼顶,属房屋共有部分,且不是小区出新造成。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共有部分的维修应由部分共有业主共同承担。漏水处维修约需2000元,涉及12户业主,平摊到每户约160元。12户业主中,2户同意平摊费用,6户不同意,4户未表态。经协调,物业同意出面维修,但业主们应承担维修费用,同时需要补齐所欠物业费。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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