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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骗走 骗子抓到却拿不回房子

2014年06月11日 13:27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4年前,南京市民张先生要把位于南京市白下区苜蓿园大街附近的一处200多平米的房子出售,南京溧水人周某收到消息后通过中介表示立即要买,并先期支付了85万元首付。张先生认为周某很豪爽,实力很强,就将房子过户到中间人一名姓朱的女士名下。可是周某的贷款久久没有办下来,张先生经过调查后得知,过户到朱某名下的房子已经被抵押给一个担保公司,朱某通过抵押拿走了360万元。张先生随即报警,经过调查后,警方获悉其实是周某在暗中操作,拿走了360万元,朱某只是一个“托”。周某其实是一个骗子,通过此方式骗取了7套住房,获利上千万。秦淮法院认定张先生和周某的购房合同无效,本以为能名正言顺拿到房子的张先生不久又陷入绝望,因为房子被抵押给某担保公司,这家担保公司对房子享有优先债权。两天后,房子即将被拍卖,张先生向记者诉苦称,自己明明被骗了,现在却拿不到房子。

  卖房被骗:房子被骗子抵押贷款360万元

  昨天上午,扬子晚报记者见到了当事人张先生。对方表示,2010年秋天,当时为了孩子的需求想买一套学区房,因此准备将位于苜蓿园大街附近的这处房产卖掉。中介随即发布了相关消息,不久就有一位自称姓周的男子联系了张先生,表示对房子很有兴趣。张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周某出现时开着豪车戴着名表,自己一点也没怀疑他的实力。周某当时也很豪爽,他不久后就支付了首付款85万。双方签订了《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张先生表示,当时以为他实力很强,周某告诉他,剩余的贷款已经在办了,很快就会好。不久之后,张先生和周某在房管局办理了过户,将房子过户到第三人,一位姓朱的女子名下。可是从此以后,周某就失去了联系,张先生一连打了几个电话都没有回应,他感觉情况不对,于是就到房管局查询。谁知,这一查才知道,这套房子已经被抵押了出去,朱某从一名姓任的男子手里用抵押的房产获得了360万元。

  骗子落网:被骗房主却不能拿回房产

  随后,张先生来到属地的月牙湖派出所报警。民警经过调查后发现,周某其实并不是一位真的买房者,而是一个骗子。朱某也只是周某的一个“托儿”,朱某抵押贷款来的360万元她自己只拿了几万元的好处费,其他的全给了周某。经过民警调查,周某用同样的手段先后骗取了7套房,并以此作为抵押,从不同人手中贷款,总计上千万元。2011年11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周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害人张先生将周某和朱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拿回房子的所属权。2012年4月13日,当时的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书中写道,双方关于苜蓿园大街附近的这处房产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张先生关于拿回房子的所属权要求则被驳回,原因是关于房子的所属权还有另外一起争端。

  法院:该房抵押债权人优先享有受偿权

  原来,早在2011年,借钱给周某的债权人任某就将当时的房产所有人朱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偿还债务。2011年1月21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对此案依法宣判,法庭要求朱某三日内偿还360万元本金加利息,并认定朱某和任某签订的《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有效,任某对苜蓿园大街附近的这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张先生告诉记者,他认为朱某和任某所签订的房产抵押合同具有欺诈性,根本不能认定为合同有效。为此,2012年7月14日,南京市检察院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抗诉书。抗诉书中写道,朱某和任某签订的房产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系以合法合同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应该无效。2013年12月13日,南京市中院对此案判决为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予以确认。

  房子即将被拍卖,高院发文要再审

  张先生告诉记者,不久之前,他从其他渠道得知,法院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他的房子即将在网上被拍卖。看着自己平时的住所转眼间即将给了别人,张先生告诉记者,他自己明明是一个受害者,现在却还要赔上自己的房子,这实在太亏了。为什么自己也是受害者,法院却让债权人优先享有受偿权。对此,扬子晚报记者联系了南京市秦淮法院一名法官,对方表示,从案件本身看,张先生是和周某签订的二手房交易合同,现在张先生是被周某骗了,自然要找周某追偿。另外法院认定,周某和任某签订的抵押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因此任某享有优先追偿权,这从法理上来说没有问题。

  昨天下午,扬子晚报记者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称,此案将另组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张先生表示,这意味着自己的房子将会被推迟拍卖,至于最后张先生是否能拿到自己的房子,现在还不好说。本报将会对此持续关注。

  扬子晚报记者 季宇轩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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