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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清算后“尾盘销售”要重新计算增值率

2014年06月24日 13:12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案情介绍: 近期,南京地税稽查一分局检查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房地产公司2013年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之后陆续发生尾盘销售收入8039万元,依然按照预征税率申报缴纳了土地增值税160.78万元。对此,检查人员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释,要求企业重新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率,补征土地增值税1856.22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和50%的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税务检查人员提醒:清算后的土地增值税缴纳,应根据以上方法确定的扣除项目金额按月重新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税额缴纳,不能再按照预征率或清算时的实际税负率来计算缴纳。

  戴书琴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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