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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商业保险政策开闸 7月1日起试点2年

2014年06月24日 15:55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地7月1日起试点2年

  许超声

  此前讨论广泛的“以房养老”商业保险试点政策落地。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个城市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60岁以上老人,可以选择保险版的“以房养老”方式为自己养老。保监会昨天公布 “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并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试点时间为2年。

  老年人可根据需求自愿投保

  《意见》将“以房养老”定义为“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开展试点,在不影响老年人既有养老福利的前提下,增加了一种新的养老方式,老年人可根据个人生活状况和养老需求自愿投保。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现有的版本删除了“单个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合同的初次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试点产品分参与型和非参与型

  根据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所抵押房产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产品和非参与型产品。所谓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通过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产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所谓非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

  幸福人寿监事长孟晓苏帮老人算了一笔账:如果是参与型,可以直接分享房屋重新估值带来的收益。如果是非参与型,老人去世后,房屋增值部分可以归子女;如果老人愿意生前享受更多房屋增值收益,可以采取退保重新购买。因此,孟晓苏认为,无论参与型还是非参与型,对老人利益没有任何影响。“不仅可以在A公司退保后重新投保,还可以退保A公司,投保B公司”。

  犹豫期不得短于30个自然日

  事实上,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在美国本质更多接近于银行的按揭业务,但在我国的业务落点是终身年金保险,资金来源于保险公司自身。过去几年,一些银行也自发地开展了一些反向抵押贷款业务,而此次的《意见》只是规范养老保险,不涉及银行业务。

  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试点产品的推出是为给有意愿参与的老年人带来更多自由选择养老方式的机会,为其多提供一种金融工具。此外,保监会特别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犹豫期的起算时间、长度,犹豫期内客户的权利,以及客户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可能遭受的损失。犹豫期不得短于30个自然日。 本报记者 许超声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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