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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超三成拆迁户不同意 房屋不能拆

2014年07月01日 16:07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本报6月30日讯(记者 张榕博 实习生 李晓荷) 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限制性规定是否可行?最低面积补偿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6月30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省法制办将对《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进行立法听证,其中备受关注的《草案》第十五条显示,超30%被征收人不同意,房屋不能拆。
  记者了解到,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将制定出台《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条例》出台前,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于今年8月上旬在济南市举行立法听证会。
  记者发现,在公开听证的《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关于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限制性规定显示,超过30%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书面意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对于拆迁户关心的临时安置费问题,《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增加一倍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增加1倍支付给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对于《条例(草案)》设定30%的范围,我们是作尝试性规定,今后可以是50%,也可能是25%,这些都可以在听证会上讨论。”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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