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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抵押房 合同解除可要求过错方支付违约金

2014年07月07日 10:30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梁女士:今年初的时候,经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绍,我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先生将住房出售给我,总价款为146万元,合同生效之日我向他支付46万元,余款100万元在登记时付清。若双方有一方违约,则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后房屋在办理权属登记过程中发现,该房屋已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100万元。我多次找他协商,要求办理解押。张先生均表示无法办理。后来我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房款,张先生表示同意,但是我要求他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我违约金2万元,他表示不能接受,请问我有没有理由向其要违约金?

  王律师:根据你的陈述,张先生已先行将标的房屋抵押给了商业银行,该行为可能导致原告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其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你已经向张先生支付了46万元购房款,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其赔偿你的损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构成违约,则需向守约方支付2万元违约金。该合同约定是双方在合同订立之时,对合同后续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的约定,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所以你要求张先生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编辑: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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