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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将父母所赠房子出售 仅保留老人两年居住权

2014年07月09日 10:16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老人在将房子赠与小儿子后,小儿子却将房子过户给了妻子,后又将房子出售,仅保证老人两年的居住权。为此,老人怒斥儿子“不孝”,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一审中,法院认为赠与不合法,将房子判回给老人。儿子却称,老人受他人唆使排斥自己,自己实为“被不孝”。亲情纠葛说不清道不明,法律却是清楚明白的:因未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老人居住权的义务,广州中院日前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撤销赠与合同,房屋返还老人。

  文/记者刘晓星

  老人:儿子打到我耳穿孔

  张伯和赵姨是一对年过八旬的夫妻。2005年6月27日,两人与小儿子阿宏(化名)签署了《赠与合同》,约定将广州市福今路一套房屋赠与小儿子,但两位老人有权继续在房屋内居住到百年归老。后来,阿宏向自己的父母以及哥哥姐姐每人补偿了两万元。

  然而,据两位老人称,2011年和2012年下半年,赵姨两次心脏病复发,病情非常严重。可阿宏来到医院,不安慰,反而挖苦。张伯和赵姨要求小儿子和儿媳支付赡养费与医疗费,却遭到了拒绝。在此期间,还发现儿子已经将房屋通过析产的方式过户给儿媳,并于2012年期间以110万元抵押给了银行,后又将房屋以150万元卖出,严重侵害了两位老人的居住权。更让老人心寒的是,在2013年11月3日,小儿子回家要钱未果,竟说房子和东西都是自己的,要拆床。在与张伯争执的过程中,竟然打了父亲一巴掌,导致老人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面对如此不孝子,两位老人心灰意冷,将小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儿子儿媳返还房屋,并承担讼争房抵押所发生的所有债务。

  儿子:我和老婆属“被不孝”

  阿宏及其妻子辩称,涉案房屋经过赠与、公证,已办理过户登记。在受赠房屋时,他们已经对父母和兄姐作出了补偿,因此,父母诉请撤销没有依据。涉案房屋登记在阿宏名下后,又依法通过夫妻析产的方式转让给了妻子。妻子对涉案房屋有所有权,完全具有转让的权利。阿宏夫妇还称,阿宏患有心脏病,转让涉案房是为支付巨额医疗费,且他们已经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至于打父亲,其实是父亲先用拐杖打他。

  不过,经查,阿宏与妻子在转让房屋时,只与买家约定继续承租房屋两年。

  由于一审将房子判回给老人,判后,阿宏夫妇上诉至中院,称父母每月有共近5000元退休金和医保,经济条件远比自己优越。另外,阿宏有严重的心脏病,至今医药不停,但即使负担很重,条件很差,夫妻俩还是在各方面去照顾体贴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并不单单体现在是否为父母支付医药费上,且父母是有医保报销的。父母所认为的自己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更多的是其主观感受。2010年开始父母从山西回来后,受人唆使就排斥他们夫妇,“所谓不孝”,完全是“被不孝”。

  法院:不评论孝不孝 儿子没保护父母居住权

  越秀法院在一审认为,双方在表示赠与时约定,赠与的条件是老人有权在赠与后不设期限地继续在上述房屋居住,而阿宏夫妇却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虽然出售房屋时有约定,房屋继续承租两年,但该出售行为未得到老人的认可,且与卖方仅约定返租两年,而不是保证老人无设定期限地居住下去。即阿宏夫妇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侵害了赠与人。其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据此,越秀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赠与合同,阿宏需将房屋过户回赵姨名下。

  由于被告对一审结果进行了上诉,日前广州中院进行了二审。广州中院二审并未就“孝与不孝”再作评判,但认为阿宏夫妇未履行在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保证父母居住权的义务,因此,张伯和赵姨有权撤销赠与合同。另虽然房屋已经登记在阿宏妻子名下,但因两人是夫妻关系,其妻子对上述赠与合同的约定是明知或应当知道的,其对房屋并非善意取得,故上述赠与合同是可撤销的。日前,广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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