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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离婚儿媳分房 父母起诉:房子是我们的

2014年07月22日 10:2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法院:两老人与其儿子为亲子关系,具有利害关系,涉案房屋已办理权属备案登记,共有权人为媳妇,驳回诉求。

  本报讯 (记者章程 通讯员周艺)年过七旬的任某夫妇称当初委托儿子帮忙购置一套电梯房,孰料,儿子儿媳竟将房产买受人改为他们自己的名字。任某夫妇认为房子是由他们两老出钱购买,儿子儿媳没有所有权,为此,在儿子儿媳妇闹离婚要分割财产时,两位老人告上法院要求判令房屋所有权归他们所有。昨日,记者从花都区法院获悉,鉴于无证据证明任某夫妇与儿子儿媳之间存在委托购房关系,法院故驳回了任某夫妇诉求,广州中院二审后决定维持原判。

  老人:儿子婚变才知房产被改名

  现年71岁的任大爷和妻子姚某回忆,在2003年退休后,他们两老长期住在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改房,因房子位于一楼,环境阴暗潮湿,而任大爷患有中风、肺气肿等慢性病,为此打算出资购买一套电梯房安度晚年。但因年事已高,对烦琐的购房手续不熟悉,便委托儿子任某民代为办理购房一切手续。

  直至2012年10月8日,由于儿子任某民及儿媳阳某闹离婚,任大爷和妻子才知道儿子儿媳当初没有经过两老同意,竟然将房产加上了他们自己的名字,但实际上该房屋从交定金开始至首期付款以及之后每月供房款,全部都是由任大爷和妻子支付。

  儿子:改名是为套公积金

  而今,儿媳阳某与儿子任某民闹离婚,儿媳认为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于是,任大爷和妻子将儿子儿媳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受人为他们,并将买受人变更为他们名下。

  儿子任某民称,涉案房产的真正购房人是父母,当初是自己没有经父母同意,私自在买房定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后来在妻子要求下加上了她的名字。任某民称,他和妻子当时这样做是想以此套取住房公职金挪作私用,他们并没把公积金用于月供按揭。而且,该房购买于2003年5月,他和妻子2005年9月才结婚,所以该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涉案房产至今没有办理和领取房产证,现尚在银行按揭抵押中,每月供楼款仍由父母继续支付。

  儿媳阳某则坚称涉案房产是由她和丈夫共同购买,是他们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与银行签订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首期楼款是她和丈夫共同支付,每月供楼款由丈夫负责支付,自己负责家庭其他开支。且据国土房管局出具的《房地产产权情况表》显示,涉案房屋的权属人是她和丈夫。

  法院:无证据证明委托买房

  花都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任大爷夫妇的诉讼请求。任大爷和妻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任大爷和妻子称涉案房屋是他们委托儿子购买,这仅得到其儿子的确认,并没得到儿媳的认可,鉴于任大爷和妻子与其儿子之间为亲子关系,三者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且涉案房屋现已办理了权属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权属人为任某民,共有权人为阳某,任大爷和妻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他们与任某民、阳某之间存在委托购房关系,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他们与任某民、阳某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作出过约定,至于任大爷和妻子在房屋购买过程中有无出资,这属于他们和任某民、阳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亲属委托购房

  应办委托手续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的相对人为儿子儿媳和开发商,故儿子儿媳享有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任大爷和妻子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与儿子儿媳之间存在委托购房关系,仅以他们为出资人要求确认其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买受人)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另外,涉案房屋备案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具有物权属性,任大爷和妻子对于涉案房屋并无产权份额。至于任大爷和妻子在购买房屋过程中有无出资,属于他们和儿子儿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款只能作为债权债务处理。

  法官提醒,近年来关于近亲属之间为争夺房屋对簿公堂的案件越来越多,建议相关的手续由当事人亲自出面完成,即使委托亲属购房,也应完善相关的委托手续,如办理公证等。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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