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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房东不肯让出自行车库 签约前应了解配套

2014年07月24日 17:03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上个月,王女士和先生为了孩子读书方便,在杭州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但在入住之后,原房东却以卖房时没有约定地下自行车库为由,百般阻挠,不肯交出车库。这样的问题,应该如何来解决?

  案例:

  原房东百般阻挠

  不肯交出自行车库

  “又是强力胶,又是加锁,真的受不了了。”王女士说。

  当时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王女士如约付清了房款。原房东也很配合地完成了房产过户的手续。王女士一家很快搬进了新家,入住后,她将单元楼底层按户配置的地下自行车库更换了新的钥匙,准备用来堆放杂物和存放电动自行车。

  结果没几天,王女士发现,自行车库的钥匙孔被人恶意注入了强力胶水,同时还多了一把锁。再之后,她就发现自家堆放的物品也被移了出来,自家的自行车库却成了别人的仓库。无奈之下,王女士选择了报警,经查,这事是原房东老李干的。老李认为,当时双方合同签订时并未将自行车库一并转让,所以认为自己仍拥有自行车库的使用权,王女士无权使用该自行车库。为此,王女士要求老李提供使用权证,老李无法提供。王女士求助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点评:

  取得房产所有权

  即拥有了自行车库使用权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同时,根据《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按建筑面积3~3.6平方米/户标准配置自行车库,其使用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

  案例中,老李既然已经将房产过户给了小王夫妻,那么小王夫妻自然成为了该房产的业主,作为单元楼配套的自行车库,老李既无所有权,也无使用权。虽然双方合同中无约定,但是根据上述规定,老李既然无法提供自行车库的使用权证,那么自行车库就属于配套设施,小王夫妻在取得房产所有权的同时,也拥有了自行车库的使用权。当然,这里也要提醒购房者,签约前务必了解房产配套的详细情况,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记者 丁咏梅

【编辑: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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