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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三年内启动55个城中村改造 提高拆迁补偿标准

2014年07月29日 11:48 来源:郑州晚报 参与互动(0)

  三年内启动55个城中村改造

  根据《城中村改造工作三年行动计划》,我市将在三年内,市内五区及高新区计划共启动55个城中村的改造工作。其中2012年计划启动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利益,我市城中村改造的模式也将由原来的“开发商主导”转变为“政府主导”。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1〕25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群众的拆迁安置由开发商介入转变为由政府委托的国有全资或控股公司主导群众的拆迁安置,剩余土地完全由市场运作模式。

  该模式最大的特点是政府全程监管,按照新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政府主导控、修规编制,学校、医院、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将更加完善。

  2012年,我市要重点推进以政府主导模式进行的三环内整街坊连片改造,通过商业置换、异地安置等多种形式,提高老城区改造更新的层次和品位,突出地方特色和区域产业特点,从而打造精品、特色街区,促进老城区功能完善、环境提升和可持续发展。

  补偿标准高于周边城市

  根据《通知》的规定,原村庄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按以下办法实施。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原则上3层以下(含3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3层以下(含3层)的合法建筑,按拆1平方米还1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3层以上的不予安置。

  对村组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据实核算,按拆1平方米还1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的以下部分,按照拆1平方米还1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与西安、合肥、洛阳等城市相比,我市的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较高。

  村民住宅建设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次修正)》(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二十五号)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村庄建设规划,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村外土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还要遵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11号)。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5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住宅,因危房改造等原因需建设的,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村民住宅建设层数不得超过3层,每层高度不超过3.3米。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合法建筑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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