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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保障房并轨新政细则:公租房租金分四档收取

2014年08月05日 16:59 来源:青岛日报 参与互动(0)

  ●按照申请人收入不同,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和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50%和70%收取

  ●前期完成配租的公租房今后新签订合同时按此标准执行

  本报讯 本月起,我市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重大调整,实行保障房统一申请、并轨运行,新增申请家庭主要面向公租房。日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政策措施。根据该意见,公租房租金将实施差别化原则,按照申请人收入不同,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和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50%和70%收取。而我市前期已完成配租的公租房今后新签订合同时将按此标准执行。

  该意见要求,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方式将调整为统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籍家庭不再区分申请房源类型,统一按照保障性住房进行申请登记,并核发统一的保障性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项目租金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支付房租特别困难的(实际负担租金超过家庭收入的35%以上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群体),可提报人社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租金减免。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额度为实际负担租金标准总额的50%,一次减免最长期限为1年。

  租赁周期设定上,《意见》规定,原则上3年为一个租期,租期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续租。续期租金另行调整,在租期届满3个月前公布执行。

  □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崔 武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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