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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买房送给儿子 夫妻闹离婚媳妇想分房

2014年08月14日 14:34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在离婚诉讼期间,母亲出资给儿子购买了一套住房,并约定该住房为儿子单独所有。离婚后,因为前妻不配合出面办理房产证,王先生不得不将前妻告到法院,前妻称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购买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8月13日,沈河区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据了解,此案是目前沈阳法院系统公布的第一例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判案的案例。

  儿闹离婚没地住母亲给买房

  王先生和刘女士,经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家庭矛盾,双方感情一直不和。夫妻共同生活了16年后,矛盾已升级到不可调和的地步。王先生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并没能和好,各自分开独居。

  半年后,王先生再次来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法院以感情未破裂为由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就在王先生提起离婚诉讼期间,母亲看到儿子一直在外面租房住,就出资帮着儿子购买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住房。

  因为害怕将来儿媳抢房,母亲特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了房屋产权归儿子单独所有。2012年12月,王先生再次来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准许王先生和刘女士离婚。离婚时,财产分割也没有涉及这套住房。

  前妻不协助办证还要来分房

  王先生和刘女士离婚后,就没再联系。今年年初,母亲给购买的住房需要办理房产证,因为这套房子是在王先生和刘女士没离婚时购买的,房产部门需要王先生和刘女士一起前来办理。不得已,王先生电话联系刘女士希望她能出面协助自己办理房产证。

  刘女士拒绝出面协助办理房产证。2014年4月29日,王先生不得不将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判决刘女士协助自己办理房产证。万万没想到,庭审中,刘女士虽然承认自己没有出资购买这套房子,却提出这套房屋是在他们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先生的母亲拿出证据,证明购买这套住房是自己出资给儿子购买的。该房总房款56万余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从母亲银行卡中转账支付了55万余元,再加上签订合同前交纳的定金1万元。

  母亲购房送儿只算赠与儿子

  经审理查明,这套住房购房款绝大部分是从王先生母亲银行卡支付的。经确认,王先生母亲共资了53万余元。其中,50万元来自于王先生母亲沈河区青年大街房产被征收补偿款,另有3.6万是从他人手中借来的。剩余的3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由于王先生母亲出了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注了所有方式为“单独所有”,故应视为这是母亲对王先生一方的赠与。

  8月13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文书,判该房产应归王先生所有,刘女士协助王先生办理房产证。另外,房款中的3万余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诉讼费用3700余元由刘女士承担。

  双方父母给买房按份共有

  主审法官介绍,现实生活中,为了让子女过得幸福,父母倾一生积蓄给孩子买房,面对子女婚姻破裂还要分走一半房产,很多老人无法接受。

  2011年8月13日开始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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