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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小区地上停车费不能“物业一口价”

2014年08月28日 13:14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我住在历下和平山庄,物业公司征求业主的意见,就是出台了一个物业费按每平方1.36元收,地上停车费每月租赁费170块钱,想问一下,物业公司征收这个费用有依据吗?”在市物价局群众见面会上,居民李女士咨询了自家小区物业收费问题。

  对此,济南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物业费根据不同的物业服务阶段,实行两种定价形式。一种叫前期物业阶段,就是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这个阶段,这个阶段的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就是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部门的服务标准,聘请物业公司,双方商议、签订服务内容和标准、服务收费标准,而不是由物业公司单方面决定。

  至于170元的地上停车费,其实应该叫做车位的场地使用费,指的是因为车辆停放占用小区公共区域,为其他业主交纳一定的使用费,这个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可以代收,主要用于补充小区专用区域的专业维修基金,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没有业主大会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一般是在小区地下公有车库的车位租赁价格的70%左右。“物业公司没有经过业主同意,擅自公布地上场地使用费,这是不允许的。”

  2012年出台的《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对小区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和地上车位场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为220元/月,可上浮10%,即每月最高不超过242元。地上停车位场地使用费为车位租赁费的70%,即每月不得超过154元。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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