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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动工致周边房屋受损 业主告开发商施工方获赔

2014年09月04日 14:5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因临近楼盘施工,造成自家一栋两层房屋质量严重受损,历经近十年的协调,施工单位在拆除原受损房屋之后,却因种种原因,至今未能将房屋重建交还给业主。迫于无奈,业主庄女士于2013年将该楼盘的开发商和施工方一起告上法院。近日,该案经一、二审程序,已审理终结,越秀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和施工方共同承担60%的重建费用,广州中院主持调解由施工方一次性向庄女士方支付租金损失2万元及房屋重建费用9.5万元。

  事由

  楼盘动工致地面下沉 房屋被拆后未能重建

  位于越秀区中山三路东昌大街中平里的涉案房屋,为业主庄女士所有,是一座建筑结构为混合和砖木结构的两层房屋,使用土地面积为28.86平方米。2005年,因附近楼盘施工,造成该房屋的地面下沉等问题,庄女士称,当时发现附近楼宇工地施工,造成自己房屋内外墙体破裂、地面下沉、瓦面漏水、门窗错位。

  为了安全起见,庄女士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根据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显示,该房屋地基基础有局部不均匀沉降现象,房屋原有一些损坏现象,楼板与墙体分离,房屋整体损坏程度加大,存在安全隐患。依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评定该房屋为“严重损坏房”,应观察使用。

  2005年,在相关部门协调下,明确了该房屋的损坏问题应由工地建设、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对受损房屋拆除重建,于是庄女士同意拆除受损房屋,并要求开发商重建。2006年9月,施工方组织施工队进场施工,但在将原房屋拆除后,因种种原因,未将房屋重建。此后,庄女士分别在2007年、2011年、2013年多次找施工方协商,均未果,房屋至今未重建。于是,庄女士把开发商和施工方一同告上越秀区法院。

  声音

  开发商:不该全部承担重建责任

  施工方:六次进场均遭邻居阻挠

  开发商表示,房屋在楼宇施工前原本就有一定程度损坏,当时确定开发商承担的是房屋从一般损坏到严重损坏的修复责任而不是重建责任。若重建则需要三方协商,且开发商应在修复责任的赔偿范围内承担重建的费用而不是全部的重建费用。同时,开发商还表示,造成房屋一直未能建成的原因是由于庄女士的邻里阻碍而不能建成,由此庄女士应当向其邻里追诉租金损失。

  施工单位表示,当时经鉴定该房屋是从一般危房变成了严重危房,本来房屋无需拆除可以修复,但庄女士坚持重建,施工方出于善意的考虑,同意由庄女士办好报建手续后由施工方配合重建,重建费用由施工方与庄女士方共同出资重建,当时没有要求开发商承担费用。至于一直不能重建是由于庄女士邻里的阻挠,而不是由于施工方的不作为,施工方曾六次进场均受到暴力阻挠。此外,施工方表态,重建费用分摊上,施工方最高愿意承担建房费用的30%。

  调解

  重建费用三方依责分担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方的施工行为确实导致庄女士的财产遭受损害,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开发商作为该施工楼宇的开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亦理应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防范开发楼宇过程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故开发商应就施工方具体施工行为导致的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考虑到涉讼房屋建筑年代较为久远、在两公司侵权之前已有一定程度损坏,庄女士要求两公司承担全部的重建费用不尽合理,重建所需费用应由三方共同分担,两公司需就其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房屋受损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越秀法院一审判令开发商、施工方需共同承担涉讼房屋重建费用的60%,另外40%的重建费用由庄女士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作出后,庄女士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随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三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施工方一次性向庄女士支付租金损失2万元及房屋重建费用9.5万元。  记者 凌越 通讯员 杨婷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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