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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物业维修资金“委托物管使用”须慎重

2014年09月04日 14:53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据报载,近期《广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完善修订之中,不久有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改进目前广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不足,《办法》拟作出重大转变:专项维修资金未来拟划转小区业主大会实行“直管”。

  笔者已经多次指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购房者缴纳的钱,系私人的钱。尽管它只能用于共有物业的维修,但其私有的性质是不能改变的。近日,有消息揭露,对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明里说存活期,实际上存定期,甚至用于理财增值,并表示增值部分业主不能享受。这不但是明显的侵权行为,也明白地告诉我们,自己的钱要自己说了算是绝不能放到人家那里的。《办法》如果能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归小区业主大会直管,是资金私有性质的回归,也是落实《物权法》关于维修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的一项措施,值得称赞。

  知情人士透露,《办法》对于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的,将由业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业委会也可以委托物管负责具体工作。这比较好办,只要将需要维修的项目和所需资金提交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就可以使用,大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但《办法》另一方面又称,未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的,相关业主可以自行实施或者委托物管实施,也可以向物管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居委会在所属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组织实施。这就不免使人感到担心,这些物管已经有过乱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前科,怎么能由业主自行委托物管实施呢?居委会虽然可以在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代行业委会的职能,但代行的只是召集召开业主大会的职能。既然能召开业主大会,何不同时选举产生业委会?

  因此,为了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全体业主说了算,笔者还是呼吁加大业主大会的成立力度,把小区业主大会的成立作为推动小区居民自治的一件大事来抓,力争在一年内把业主大会的成立率提高到50%以上。真心实意地把小区共有物业的自我管理的权利还给业主。 王则楚 (作者是省政府参事)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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