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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整治后的土地后续管护期不少于三年

2014年09月05日 11:21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十多位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草案)》法规表决前评估会。

  原省国土厅土地整理中心主任罗进荣建议,在保护林木和土地整治方面能不能找个更好的结合点,尽量做到两全其美。

  “条例草案中提到对土地整治项目的后续管护,还规定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我觉得这个很有必要。”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骆梅英说,过去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护的现象,致使后期管护流于形式,“现在把后续管护写入法规,就能避免这个问题。”

  骆梅英还建议:“目前的条例草案中,有这样一个表述,就是土地整治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我觉得应该调整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在骆梅英看来,这部条例草案不仅是为了加强耕地保护,还要考虑到转型期的空间布局优化,“它是不是也应该体现城市的土地整治,包括城中村,城乡区域等,而不仅是局限在农村”。

  本报记者 吴朝香

【编辑: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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