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深圳:经适房上市须缴50%增值收益

2014年09月09日 09:5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9日,《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办法对此前备受关注的经济适用房上市问题做出了清晰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

  深圳经适房小区桃源村三期在2008年进行分配,至今分配已超过5年。该小区业主如何取得完全产权、房产能否上市,日前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按照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原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发生额)。办法中明确,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

  深圳市住建局介绍,与其他大城市相比,深圳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缴纳增值收益的比例属于中等偏低水平。厦门的缴纳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与原购房价之间差价的90%,广州为80%,北京为70%,杭州为55%,上海的缴纳比例则约为市场价的35%-45%(政府产权份额)。

  深圳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强调,经适房政策的出发点是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并不鼓励购买人购房后进入市场交易获利。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由于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等原因,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记者/李斌)

【编辑:马榕】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